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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集中采购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1日08:1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27日讯 记者郭晓宇“各级政府、行业和国有企业举办的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任何医疗机构不得规避集中采购。”今天上午,卫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日前下发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于德志在发布会上指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分中央、省和地市三级,以省级为主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行业和国有企业举办的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任何医疗机构不得规避集中采购。管理品目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工作由卫生部审批,其集中采购由卫生部统一负责组织;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少,各地采购价格差异大,价格虚高问题较为突出,由卫生部统一负责组织。卫生部已正式委托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承担卫生部负责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 “价格不是决定招标采购设备的最终因素。”在今天的发布会上,有记者问,2004年卫生部在采购血型分析仪的过程中,为什么最终选择高出同类产品40%的厂家,是不是暴露了医疗采购中的一些问题?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赵自林表示,对于这个问题正在调查和处理之中。他说:“医疗器械的价格、质量、售后服务和配置不一样,所以价格不是决定招标采购设备的最终因素。主要是靠质量、性能、售后服务这几个方面决定,不是单方面价格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