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给钱买房写儿名 产权就归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1日03:0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记者 薛玲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昨日值守本报962111“周二律师连线”的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骆华群、尹冬生两位律师,却十分尽职地为打进热线的读者解答了不少有关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再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财产纠纷等法律问题。下周,“周二律师连线”继续与你相约。

  【昨日律师答疑选登】

  刘女士:我18年前和丈夫结的婚,结婚时丈夫已有一个10岁的儿子。几年前,我们帮儿子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上写的儿子的名字。如果日后我和丈夫突然离婚,这套房屋是否能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律师答疑:按照法律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即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义下,谁就拥有该套房屋的产权。除非刘女士能够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该房的购房款项其实是由夫妻二人负担,仅仅是以丈夫儿子的名义购买的。否则,刘女士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日后如果离婚,无法将该房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张女士:我和丈夫结婚才3个月,就发现他有了外遇,现在我们准备离婚。虽然房屋是丈夫婚前购买,但不知法院是否会因为他存在过错,而将房屋分割给我一些?

  律师答疑:房屋是男方婚前取得,而婚后也未就此和张女士做任何的约定,因此只能视作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无法分割。

  ●晚报包打听

  号码尾数为5136的赵先生问:我是金堂城镇户口,1999年~2002年在成都某化工厂上班,化工厂没有给我购买社保,现在我在青白江一家私企上班,他们也没有为我购买社会保险,我现在购买社保的话能否补交之前的费用?

  回复:经我们向成都市劳动咨询保障热线022号咨询得知,赵先生无法以个人身份补交之前的社保费用。但根据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一旦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就应该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因此赵先生可以要求以前的工作单位补交之前的社保费用。

  ●962111寻呼台

  李女士:我的奶奶陈声慧于1968年10月17日在实业街二产院生下了我的姑姑后,我姑姑被西城区西建二队、外号为“五女子”的中间人抱养给了郫县的一对教师夫妇,之后音信全无。希望知道有关线索的市民能与962111联系,帮忙找到我姑姑。 本报记者 薛玲 见习记者 叶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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