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官的道德评价宜有宏观视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2日02:51 正义网-检察日报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副站长白俊松,因在政府采购中受贿21万元,于7月31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庭审时的最后陈述阶段,白俊松说:“吃苦受罪不算什么,只是不甘心把年轻的岁月浪费在监狱里……我虽然犯了罪,但我不是坏人,希望法官能对我区别对待。”(7月31日《北京晚报》)

  无独有偶。因收受巨额贿赂而被判刑的中组部研究室原主任王法雄,今年7月初在所服刑监狱向中直某机关的干部作警示教育报告时,也一再表白“自己是个好人,只不过不小心犯了低级错误”。

  好与坏,是一种道德评价。对某个人要作出道德判断,大抵需要两个要件:一个是主体,谁作评价?二是评价标准,这个标准是公众认可的,还是个人主观的?这都直接影响到评价结果。比如上文白俊松所言“我不是坏人”,王法雄之谓“自己是个好人”,就是因为评价主体和评价标准的问题而导出的结论。这种情况在媒体报道中也很常见,比如一个贪官,在女儿眼中始终是一个好父亲,在妻子看来也是一个好丈夫,在哥们儿眼里是个好朋友……统统是个“好”字。换句话说,他贪污受贿、他徇私枉法,往往不能影响周围人们对他的道德评价。有一个更极端的例子,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用受贿款进行扶贫,2005年8月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刑后,社会各界还有不少人为这个“好官”喊冤。

  按照共同认可的观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很严重的:一是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滋生离心力和不满情绪,导致政权不稳定;二是冲击国家秩序,影响职务行为廉洁性,践踏民主法治和行政运作;三是破坏市场经济,影响经济增长,妨碍合理的收入分配原则,市场经济改革受阻;四是使公众价值观念发生变化,毒化社会风气,造成个人主义、道德虚无主义泛滥。

  应该说,上面的阐述是公共视角下的道德评价标准,是我们真正要坚持的道德舆论导向。然而,对于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为什么对贪污受贿这些明显的违反公共道德标准、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人们却经常作出截然不同的评价呢?我们认为,其根源在于评价主体的道德视野太窄,往往是站在自身利益角度,用个体的主观的标准进行衡量,因而推导出错误的结论。这种貌似有道理的道德评价方法,其危害性甚大,它在某种程度上正在成为腐败盛行的深厚民间基础。现实生活中,当一个人当了官掌了权,多数民众都认为其有义务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办事,否则你有何权力用?而当这个官员为了亲朋好友谋取私利而出事后,又以自己的利益观对其作出“好人”、“好官”的道德评价,这又使得在位的官员在周围人“一片大好”的道德鼓励下继续腐败——如此恶性循环,害人毁己,毒化空气。

  腐败,最终会影响每一个公民的生活质量。对于贪官进行道德评价,每一位有智慧的公民都应当秉持宏观的公共道德评价标准,痛击腐败者。唯此,方能清除腐败的民间基础,方能构建一个真正清风明月的廉洁社会。

赵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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