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海签“生死状”并无不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2日03:20 北京晨报

  孙仲

  时下正值海边旅游旺季,不少游客纷纷报团,希望能到海边感受一下海水的清凉和海鲜的美味。然而,部分旅行社却在此时对游客亮出了一张游泳“生死状”:要想下海游泳,必须先签协议,申明一切后果自负,否则就不允许游客下海。(《北京青年报》)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好多人对此规定表示了质疑,认为这是旅行社推卸责任的一种借口,是不尊重游客权益的表现。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旅行社在下海游泳这一特殊环节上要求游客签“生死状”,来个“有约在先”,无可厚非。

  首先,它并未违反有关规定,更不违法。对于旅行过程中应该玩什么,不应该玩什么,目前没有法律法规等硬性规定,一方面靠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来约束,另一方面则靠“约定俗成”,或靠游客和旅行社方面临时协商。如果事先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被临时取消了,或额外提出诸如签“生死状”之类的要求,那显然是旅行社违约;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游客必须或可以下海,旅行社则完全有理由拒绝游客下海,对执意想下海者,要求其先签协议也是顺理成章的。

  其二,它也有助于保障游客的安全。旅行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游客受伤、死亡、失踪等的现象时有发生,多数情况下都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如果旅行社方面的一句忠告或提醒,能够避免游客发生意外,何乐而不为呢?

  其实,旅行社也并非剥夺游客的下海游泳权利,如果真的想下海游泳,又确信能自保安全,签就签协议呗。有人提出旅行社的游览安排应该以满足游客的合理需要为前提,这话很正确,但要分清什么场合和什么项目,不能一味强调游客的权利,却忽视了安全因素和旅行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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