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对网上个人卖家征税不宜过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2日09:36 南方日报

  B2C逃税案误伤C2C卖家

  专家称对网上个人卖家征税不宜过早

  7月12日,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企业对个人)网站交易逃税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张黎因偷逃税款,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这一事件引起了很多媒体对网上开店偷税的指责,并直指国内各主要的C2C(个人对个人)网站。但是经过本报记者详细调查后发现,该案实际上存在着误读。

  一起被张冠李戴的逃税案件

  上海普陀区法院调查显示,去年6月至12月间,张黎用一间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买卖婴儿用品,采用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也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偷逃国家税款共计11万余元,法院依据偷税罪对其作出判决,处以张黎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6万元,公司处罚金10万元。

  由于这是全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因此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由于被告曾经在国内C2C网站淘宝上有开店的经历,因此被很多人认为张黎是因为在淘宝网上卖东西逃税被罚,引起了很多个人网上卖家的恐慌。

  为此,记者分别采访了普陀区法院和淘宝网。对双方的采访显示,此案和淘宝网没有关系。

  普陀区法院相关人士表示,并没有因为此案向淘宝网发出协查函。至于在庭审中提到淘宝网,只是因为被告曾经在淘宝网上开店,学习网络销售的经验。此案中,被告的逃税罪行都集中在其自建的B2C(商家对个人)网站上。

  淘宝网法务部门表示,从未收到过普陀区法院的相关需求,此前相当多媒体报道张冠李戴。

  网上企业卖家应该缴税

  对于网上交易是否该缴税的话题,记者采访了国内数位该领域的专家,他们对这一案件被误读也感到很无奈。由于C2C交易的火爆,这一领域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大,但是,在是否该缴税的问题上,大家的观点却出奇的一致,那就是:企业卖家应该缴税。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王汝林表示,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势在必行。关键点在于什么时候该收,怎么收,收多少。在他看来,由于企业卖家在线下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电子商务不过是给他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因此,在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法出台之前,企业卖家应该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

  对个人卖家征税不宜过早

  而对于个人卖家,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河则认为,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要征税。根据法律,只要每次交易不超过200元,一个月累计不超过2000元,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需缴纳4%的增值税,如果没有依法缴纳,则存在被法律追诉的可能。“从这个额度来讲,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卖家确实应该缴税,而个人卖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定。”杨河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荆林波则表示,对于那些以网上交易为职业的个人卖家,他自己给自己、也给社会创造了一个就业机会。政府应该对此给予扶持,包括税收方面,这一点,欧美已经先行了。“电子商务,目前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在探索的阶段,监管部门对于这样的新生事物一定要培育和爱护,否则会扼杀它在我国的发展,加剧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本报记者 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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