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收了,拿去给公家炒股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3日04: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毕征)涉嫌索贿15万元而“落马”的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原副总经理(副厅级)杨光良昨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出庭受审庭。

  指控:索贿事发后补做账目

  据指控,1995年,时任公司开发部经理的杨光良找到广东省粮食企业集团旗下某分公司总经理蔡某一起吃饭,向蔡某索取15万元贿赂。他将这笔钱存入存折,放在办公室。1999年,杨听说某股票可能会上涨,遂把钱交给“下属”刘某,让他拿去炒股。2000年,刘某涉嫌犯罪被抓(后被判入狱6年),杨光良刚好在该年调任到其他部门,为防东窗事发,他立即补做了该笔账目。

  昨日审庭时,公诉机关出示新证据:省纪委在2005年4月曾找杨光良“谈话”,公诉机关认为,在这次“谈话”中杨光良已经承认并交代了受贿情节。

  自辩:平级干部间怎么索贿?

  庭上,未待法官发问杨光良就开始“喊冤”。他承认自己曾向省纪委交代了“收钱15万元”的事实,但这15万元并不是受贿。他认为,1995年的时候,自己当时与所谓的“行贿者”蔡某同为处级干部,不存在以权相压索要贿赂的情形。他还在庭上重申,当时一共交了16万元给基建办的刘某炒股,而且这是“公家炒股”,那16万元和炒股的收益自己分文未拿,因而不构成受贿。

  然而,这件事在刘某的口中却并不这么“光明正大”,刘某曾在口供中称“杨光良给了我钱,让我帮他炒股……他让我不要告诉别人。”对拉他“下水”的刘某做出的口供,杨光良表示怀疑刘某的动机。

  另外,对于“事发后补做账目”的指控,杨光良称,那只是职务调离时在财务上的“工作移交”。

  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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