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合军演完全符合国际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5日01:05 北京晨报

  6国协定提供法律依据,一致宣布演习不针对其他国家

  据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记者 李宣良 白瑞雪)“‘和平使命—2007’联合反恐演习,是符合国际法的军事行动,一定能够得到国际舆论的理解与支持,促进演习的顺利进展和预期目的的实现。”军事科学院研究员陈学惠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

  协定提供法律依据

  这次演习是在2006年4月26日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防部长会议上确定的,并在同年6月15日上海合作组织元首峰会上获得批准。经过6国法律专家组三轮磋商,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达成共识,并于今年6月27日签署,为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陈学惠认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是具有多边条约性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演习不针对其他国家

  《联合国宪章》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对他国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如果国家间的联合军事演习是以武力威胁别国,则是违反国际法准则的行为。

  “‘和平使命—2007’联合反恐演习开始前,6国就一致宣布,演习旨在表明成员国共同应对新威胁、新挑战,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促进共同发展与繁荣的共同意志,演习不针对其他国家,不涉及成员国以外他国利益。”陈学惠说,演习命名为“和平使命”,也体现了上合组织各成员国共同维护地区安全、促进世界和平的意愿。

  中国军队在参加的多次联合军事演习中,都宣布演习不针对其他国家。“这种宣示是军演性质合法性的昭示,是国际法对联合军演这一军事行动的基本要求。”陈学惠说,“这也表明了中国政府和中国军队严格遵守国际法的意愿。”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联合军演的合法性还体现在对演习时间和地域的法律宣示。”陈学惠说,根据国际惯例,一国或多国采取军事行动可能影响或危及地区或他国的安全利益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和平使命—2007”联合反恐演习将在中国乌鲁木齐和俄罗斯车里雅宾斯克举行,有关各方通过新闻媒体将这一消息向外界宣布,表明了各成员国已严格按照国际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一方面是告知中俄公民某地某时有军事行动;另一方面是向外界保证,演习不会危及其他国家利益,不影响别国国民的正常生活。

  中方参演部队

  首次试训

  据新华社俄罗斯车里雅宾斯克8月4日电(记者 李宣良 任瑞恩)抵达俄罗斯演习地域不到24小时的“和平使命—2007”部分中方参演部队,4日上午进入切巴尔库尔靶场展开适应性训练。

  记者在现场看到,数十辆轮式步战车、十多台自行突击炮和近百名特战队员冒着硝烟,在地形复杂的靶场上纵横驰骋,向“劫持人质的恐怖分子”发起攻击……据中方参演部队指挥员介绍,这是中方部队首次进入演习场地展开适应性训练,目的是为了使部队尽快适应场地情况,为几天后的合练、实兵演练进行必要的准备。

  与中方参演部队一起在现场进行适应性训练的,还有俄罗斯部分参演部队(见左图)。正在现场指挥俄军行动的一名指挥员告诉记者,俄军参演部队早在20多天前就开始进入靶场进行适应性训练了。中方参演部队将于6日与各国参演部队在这里举行第一次合练。在两次合练之后,这次演习的“压轴戏”——实兵演练将于17日在这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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