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司法改革推行陪审员制度意图何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5日10:00 法制日报

  日本预计2009年5月起对刑案审判采取陪审员制度,这项作法无疑是其十年来整个司法改革的最大亮点之一,距首次引进陪审员制度但却以失败而告终的半个多世纪后再次依法推行陪审员制度,不能不说是一个耐人寻味的举措。

  一般认为,当代日本的司法改革开始于1996年6月执政的自民党成立的司法制度特别调查会,该会于同年11月提出了《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针》中间报告。之后数年中,一些社会团体和律师协会等也先后发表主张,要求建立健全与全球化时代相适应的现代法制。从2002年到2004年,日本总共通过了有关司法改革的法律24部,内容涉及法学教育、陪审员制度、法律援助等各个方面,

  最引人注目的则是《关于在刑事审判程序中适用陪审员制度的法律》(简称《陪审员法》)的出台,由于其实施需要解决一系列的人事、财政和配套制度等问题,因此也最为日本各界所议论和注目,该法规定要到2009年才开始实施,可见其所面临的问题和使命的艰巨性。

  第一次陪审制度的破产

  陪审员制度在大陆法系传统的日本并不是一个全新的问题或制度创新,早在1924年日本就曾从美国引进了陪审制度,制订通过了《陪审法》,1928年10月正式施行。但是由于当时国民人权观念的缺失和普遍存在的严刑酷罚的观念,陪审员往往凭感情和先入为主参与审理案件,形成了重判倾向,甚至发生了一些错案,导致大多数国民对参加刑事陪审持消极态度,当事人及其亲属更不愿意选择陪审团的审判方式。于是1942年不得不停止适用该法,引进美国陪审制度的最初尝试遂以失败而告终。

  此后几十年来,日本刑事诉讼一直采取了由职业法官独占刑事审判的制度。但是,由于日本现行刑事司法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的帮助和影响下重建的,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1948年7月10日由日本国会通过并于194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岁月里,该法虽有过几次小的修改,但却从来没有进行过任何一次大的修改,基本处于一种静止状态。本次司法改革的重要理念之一就是追求司法的“国民化”或“社会化”,而导入“陪审制”或“参审制”则被视为司法“国民化”或“社会化”的最重要的措施。尽管在推行陪审员制度方面,日本的政界、学界和民间对其利弊、可行性、理念等还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认识,但是国会已下定决心,要打破传统的“法官独占制”,依法让民间人士参与司法和审理。长期以来,日本的审判都是由专业法官单独来进行,法官之外的任何非专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审判。对于这种制度,日本历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这种法官独占制很合理,保证了审判的合法性和统一性,使日本的审判质量始终保持在高水平上,较好地体现了“法治主义”或“法的统治”等宪法原则。另一种则认为,这种法官独占制是一种“官僚统治”的典型体现,不利于实施“人民主权”或“民主主义”等宪法原则。冷战结束后,随着人们要求严惩犯罪的情绪的提高,也随着实行“陪审制”的美国对日本影响的增大,后一种主张终于占了上风,于是导入英美法式“陪审制”或大陆法式“参审制”成了必然趋势。

  改革的具体措施

  2004年5月28日颁布的《陪审员法》,确立了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规定了陪审员的人数、适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陪审员的条件及权利义务等内容。根据该法律,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严重犯罪案件的一审中适用陪审员制度。陪审员从拥有众议院议员选举权的人,即年满25周岁的日本公民中选出,与职业法官一起就被告人有罪无罪及量刑作出判决。陪审员制度只适用于地方法院刑事案件的第一审,上诉审仍由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由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范围为:可判死刑、无期徒刑之罪的案件;因故意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定合议案件;需要与上述案件合并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合议庭由3名职业法官与6名陪审员组成,并由其中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但对于无争议的案件,可以裁定由1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陪审员独立行使职权,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实体审理,包括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都应根据合议庭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出,且必须有职业法官1人和陪审员1人以上发表赞成意见判决才能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选任陪审员的条件之严格和具体,足以令人产生公正和荣誉感。根据《陪审员法》第15条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之职:国会议员、国务大臣、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员、法官和曾经是法官的人、检察官和曾经是检察官的人、律师、辩理士、司法书士、公证人、从事司法警察职务的人、法院职员、国家安全委员会委员及都道府县安全委员会委员及其警察职员、司法修习生、都道府县知事及市街村的长官、被逮捕或拘留的人、被起诉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该案件未终结)的人、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38条规定不能担任国家公务员的人、被监护或被保护的人、受到免职处分且从受处分之日起未超过2年的人、未完成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的人、因身心障碍确实无法完成陪审员职务的人等。根据《陪审员法》第17条规定,虽然具备陪审员资格,但如果与案件有以下关系的,亦不可以成为该案件的陪审员:本案的被告人和被害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亲属或曾是其亲属的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保护人、保护监督人、辅助人等;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同居人或被雇佣人;对案件进行过告发或请求的人;曾为本案证人或鉴定人的人;曾为本案被告人的代理人、律师或保护人的人;曾为本案的检察官或司法警察职员的人。

  根据《陪审员法》的规定,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市街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制作“陪审员候选预定人名簿”。地方法院依据《最高法院规则》的规定,预算下一年可能需要的陪审员数量,于每年的9月11日之前向所管辖区域的市街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陪审员候选预定人名额的通知。市街村选举管理委员会收到法院的通知后,从该辖区的候选人名单中,按分配的名额以抽签的方式抽选出规定的人数,然后制作“陪审员候选预定人名簿”,名簿中必须明确记载每个人员的姓名、住址及出生年月等事项。选举管理委员会必须于每年的10月15日之前,将名簿送至地方法院。第二个阶段是法院制作“陪审员候选人名簿”。地方法院在收到选举管理委员会的“陪审员候选预定人名簿”后,应当依据《最高法院规则》的规定,制作“陪审员候选人名簿”。该名簿中记载的人员在第二年,都有可能被法院以抽签的方式选为陪审员。第三个阶段是选举陪审员阶段。在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之前,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首先从候选人名簿中以抽签的方式,抽出一定数量的陪审员候选人。人员确定后,法院应当指定选任陪审员或补充陪审员的日期,并通知抽选出的候选人参加选任程序。被通知参加陪审员选任程序的候选人必须出席该程序,对出席该程序的候选人依据《最高法院规则》的规定,支付一定的差旅费、日津贴及住宿费。

  选任陪审员的程序不公开进行,程序的进行由审判长指挥。在该程序中,法院将对到院的候选人进行询问,其目的是调查候选人是否具有不适合担任陪审员之特别情况。另外,如果候选人中有人提出退出候选的申请,法官也在此时进行是否具备理由的调查。法官、检察官、律师及被告人认为候选人可能存在陪审员资格上的问题时,可以要求审判长对候选人进行询问。候选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回答,也不得作虚假陈述。法院对陪审员候选人的询问亦可以使用质问票方式,即法院于选任陪审员程序开始之前,向陪审员候选人发出质问票,询问其是否具有不能够担任陪审员的情形,候选人不得对此进行虚假记载。候选人可以在陪审员选任程序开始之日将质问票带到法院。在进行选任陪审员程序时,除了法官、法院书记官参加外,还应当通知检察官和律师参加,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让被告人出席该程序。由于陪审员制度是国民参与司法的程序,所以被选为陪审员的人原则上不得辞任。但根据《陪审员法》第13条规定,在一些特殊场合,可以经法院同意退出陪审员。陪审员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案件审理时,法院可以作出处以罚金的决定。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期间,由政府补偿审理期间的旅费、日津贴及住宿费等,但不支付歇业补偿金等特别津贴。为了让陪审员安心审理,法律对陪审员给予一定的身份保障,如业主不得以陪审员中断工作为理由,对该人作出解雇、降薪或降级等处分。

  前路坎坷?

  支持陪审员制度的日本学者一般认为,陪审员制度的导入,至少会使日本的刑事诉讼程序发生以下变化:一是实现市民参与审判,建立司法的国民基础。二是实现迅速的集中审理。在导入陪审员制度后,为了迅速审理案件,必须对案件进行集中的连续审理,以确保审判的实效性。检察官和律师应当在公判前的准备阶段,充分进行证据和争点的整理,为集中审理做好准备。所以,对一般案件来说,从开庭到作出判决可能大约只需要一两天时间。三是抛弃以供述笔录为中心进行审理的方式。日本现行的刑事诉讼可以说是以警察制作的供述笔录为中心进行审理的一种方式。但实行陪审员制度后,陪审员不可能有时间阅读繁杂且冗长的供述笔录。因此,必须以法庭上的证言为中心进行审理,采取直接主义和口头主义原则。四是充实审前准备期间,完全开示证据。为了实现集中审理,必须在准备期间尽量明确争议点。因此,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原则上必须向被告人一方开示,且必须保障被告人有充分的防御准备。

  日本自从与欧美文化相接触从而进行现代化历程以来,已有一百三十多年的历史,在这期间日本致力于建立一套现代司法制度。现在日本全国共有法官三千余人,虽数量不多但质量较高。在日本公务员中虽然也存在贪污腐败现象,但对于法官这种现象是极少见的。绝大多数国民虽然对法院本身敬而远之,但对于法院的审判本身还是比较信赖的。但是在法律专家,特别是刑事诉讼的专家看来,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因而有必要予以适时的改革,以适应法律民主化和全球化的进程。日本这次司法改革的三大基本方针是:适应国民期望———方便利用、容易了解、更值得信赖;改善队伍状况———确保职业法律队伍的质量、数量和建立国民基础———建立国民参与诉讼程序的司法制度。再次确立和推行陪审员制度,直接体现了司法改革应“建立国民基础”的基本方针。陪审员制度的确立和推行,将打破职业法官独揽审判权的现状,扩大社会公众了解司法和参与司法的途径。但是,遗憾的是,目前日本大多数国民并不愿意被选为陪审员而参与司法。在《陪审员法》通过不久曾对一般国民做过一个舆论调查,其中问到,若你被选为陪审员你是否愿意担任,有70%的人回答不愿意。因此,有学者认为,日本大多数的国民对现行的审判制度还是比较信赖的,而要推行更加公正和民主的陪审员制度,则必须让国民对此有深入的认识,如举行模拟法庭,或拍成电视剧予以宣传等。可见,在日本,陪审员制度的运作将遭遇到许多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从司法体制的角度看,陪审员制度毕竟是一项新设的刑事司法制度,所以,需要国民对该制度有一个了解过程,同时作为司法专业人员的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也需要对该制度有一个熟悉过程。另外,在日本的法院内部,目前也还没有为该制度配置进行案件评议的场所,而对场所的改造又非一朝一夕的事情,所以,陪审员制度的确立和在现实中得到顺畅的运用,肯定需要一定的时日。

  (作者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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