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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集体商标是最佳途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5日10:00 法制日报
“要解决‘亨得利‘、亨达利’商标问题,必须让所有的‘两亨’企业断了‘独占’的念想!” 在7月24日由中华商标协会召集在京的商标专家研讨“两亨”解决之道的会上,商标专家董葆霖的断言引起了与会专家们的共鸣。 申请在先不是“霸王鞭” 不厘清认识上的问题,就解决不了现实中的难题,必然是这边一提申请,那边就提异议;这边行政程序撤销了注册,那边就走司法程序重新审查。永远没完没了。 目前,商标局、商评委、“两亨”分会对于“两亨”商标“应共同拥有”已形成共识。 但北京方面却不以为然。他们在针对“两亨”分会申请撤销其已获准注册的若干件“两亨”商标争议案的答辩中称,现行《商标法》规定了申请在先原则,其商标申请是依这一原则行事。在强调其不仅较早使用“亨得利”为企业字号的同时,还强调其于中华民国24年9月11日第一个提出“亨得利”商标注册申请。现在的申请注册是在上述商标注册的基础上注册的,理应予以维护。 专家们对北京方面的认识提出了相反的意见。 商标问题专家杨叶璇表示,亨达利、亨得利是著名的老字号,凝聚着全国“两亨”企业的集体贡献。“但有一个不幸”,杨叶璇说,商标法1993年把服务商标纳为商标保护的客体之后,由于宣传的不够,使人们的认识产生一定偏差,误以为商标遵循单一的申请在先原则。 杨叶璇强调,申请在先不是“霸王鞭”,不可以排斥一切、打倒一切。商标法第31条、41条都有相关的规定,如果单一追求申请在先原则,这家把商标稍微添加点头、那家添加点尾等等各种形式的注册申请,必将引发愈演愈烈的“两亨”商标大战。 历史、现状+公平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亨得利、亨达利企业发展鼎盛时期有百余家,仅“两亨”分会会员当中解放前创建的亨得利、亨达利就有36家,解放后创建的有40余家。近几年,由于各地城市规划拆迁、企业重组兼并等原因,目前仅有55家。但是现在55家会员当中每一家下属都包含几个甚至几十个网点,如青岛亨得利下属就有21个网点。 商标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全国“两亨”企业的发展。据“两亨”分会秘书长陈慧介绍,1992年被国家内贸部认定‘中华老字号’的有几十家。就因为商标问题,2006年商务部重新认定时,原来认定的均未能重新获得认定。“两亨”商号、商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全国各地国有企业改制,亨得利、亨达利商标权不确定,必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另据了解,就商标的共同拥有问题,“两亨”分会、北京、上海曾有过三方会谈,上海、北京主张把目前存在的全国两亨企业比较有规模的、做得很大的吸收进来,数量不要多,他们担心成员太多,管理困难,会损害品牌。“两亨”分会则提出,分会仅理事长单位就有5个,虽然有的理事企业可能规模小了,但它的资历很老,有的企业在1910年代就创建了,把谁排除出去谁也不会答应。 商标和商号的冲突,不仅仅是商标法的问题,更是涉及到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问题,针对现在稍微驰名一点的商号就有人注册商标,稍微驰名一点的商标就有人注册商号的现象,北京大学教授张平建议媒体等其他方面应共同呼吁并认真对待诚信体系这一沉重话题。否则任何一部法律都有空间,都给所有的主体以公平的程序,如果每个人都利用法律程序打对方,那就会在竞争过程中无休止地诉讼,不利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 对历史遗留问题,张平建议从行政、司法上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如果大家对历史问题没有客观的认识,还是就法条说保护,要一道一道程序走下去,看起来非常公平,实际上不利于公平竞争。从这个角度看,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对商标保护当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在计划体制下产生的问题,给予一个相对统一的解决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孔祥俊在会上介绍说,法院审理涉及到历史因素很多的案子,原则上都有共识,不是简单地拘泥于哪一个法条,都是考虑整体情况,历史上多家享有的东西肯定不能一家独享。法院在实践中总结出了“历史、现状+公平”原则。他认为,这一原则同样适合于“两亨”问题。 注册集体商标是最佳选择 专家们认为,协调解决“两亨”问题,注册集体商标可能是最佳选择。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两亨”企业可有两个选择,一是注册共有商标,一是注册集体商标。各位专家倾向于集体商标。 专家认为,虽然共有商标能够解决“两亨”问题,但是共有商标涉及到权利分得太细等问题,几十家共有,谁占多大份额、谁有多大的权利?如何保障众多企业之间共同遵守契约?将来会产生更多新的纠纷。而集体商标对于解决两亨问题更有意义,因为现在已有中国商业企业协会、两亨钟表商业分会这样的机构,如果能够再把北京、上海的企业纳入协会,注册集体商标,矛盾基本上可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