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开工”受了伤,谁该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6日06:15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余皓 通讯员周力 实习生余婷婷 曹丽芳)34岁的方某好心帮客户做活时受伤,雇主、客户和印刷厂老板都不愿赔偿分文。昨悉,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客户和印刷厂老板要承担部分责任。

  方某是武汉一家彩印部雇员。2004年11月29日晚,他被雇主缪某指派到陈某经营的印刷厂加班,赶去时陈某已外出,这时,客户王某要求加工产品,方某自行应允,因操作不当,左手拇指、食指、中指被切纸机切伤。

  方某因此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缪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过一年多的一审、二审,最后认定不属工伤。

  今年3月,法医鉴定方某为8级伤残。5月,他改以人身损害侵权案,将缪某、陈某、王某一并诉至法庭索赔。

  开庭时,缪某称,他没有让方某为陈某做活,方受伤与己无关;陈某则认为,方某私自加工导致受伤,自己无责;王某则称,方某受伤是他本人操作不当引起。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自愿为王某切纸,王某作为受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允许方某使用切纸机,对加工场所和切纸机器疏于管理,应负有一定赔偿责任;雇主缪某未指派方某为王某切纸,缪某无责。

  法院同时认为,方某自行开工,自己也应担责,遂按3:5:2比例划分方某、王某、陈某的责任。

  法院认定方某的损失共计9.2万余元,判决陈某赔偿1.8万余元,王某赔偿4.6万余元,其余损失由方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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