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钰被“小霞”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08:00 法制日报

  本报讯 3年前,曾一度在媒体被炒得火爆的报料“导演黄健中性丑闻”的张钰,8月3日被“小霞”告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该案件法院已受理。原告谢小姐在诉状中要求张钰及上海某报社(刊登张钰与“小霞”合影照片的报社)为她恢复名誉,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费5万元。

  谢小姐诉称,第一被告张钰于2003年年底向媒体报料“导演黄健中性丑闻”事件,张钰还称持有黄健中隐私录音带,证明2002年6月1日黄健中在家中当着她的面与“小霞”发生了性关系。2004年1月,第二被告某报社于2004年1月,曾刊登《张钰首度公布与小霞合影》一文,该文称张钰紧急联系该报社的记者,提供了一张与“小霞”的合影照片,声称“是通过小霞同意的”。该报首次将所谓的“张钰与小霞合影”刊登发行后,被众多媒体转载、报道。这给自己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精神压力和痛苦,严重影响了工作和生活。

  谢小姐认为,张钰为达到个人目的,将与她的合影公布并捏造事实称这就是她揭露的“导演黄健中性丑闻”中进行性交易的一方———“小霞”。而第二被告的报社,则不顾公布所谓“小霞”照片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不加以核实、未征得本人同意,就擅自将该照片作为“小霞”照片刊登出版,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

  今年4月4日,为了提起这场诉讼,谢小姐专门委托江苏盐城市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并当着公证人员的面儿,点击

  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搜索,保全了5份证据,内容涉及谢小姐形象被当做“小霞”传播,张钰向媒体公布与“小霞”合影就是与原告的合影,并称是“与小霞合影照片”。

  本报将关注该案件的诉讼进程。

  李鸿光 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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