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虚无”现象有望改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21:38 东方网-劳动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不例外。即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它能否全面执行,仍是一个艰巨的任务。现如今,尽管也有关法律规定,但是劳动关系的一纸合同在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小型非公企业,仍是劳动者看不到的虚无东西,劳动者权益的最根本保障无从谈起。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在本市一家规模不小的餐馆里,一位打工妹偷偷告诉记者,她与10多名同乡姐妹已经在这里干了1年多。也有人向老板提出要签合同,结果几天后就被炒了“鱿鱼”,所以她们谁也不敢再向老板提起此事。在另外一家个体服装工厂,3名来自安徽的打工人员说,他们是经朋友介绍在这家服装厂工作的,一个多月了从没听说过要签什么合同。近年来,从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统计分析,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直是一个突出问题。如果说还有少数用人单位对签订劳动合同的认识停留在“签与不签没有关系”外,更多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个随时辞退员工的损招。

  同样的情况在全国也凸现。据有关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开展的劳动法执法检查发现,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特别是非公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建筑、餐饮、娱乐、加工行业在招用职工,尤其招用进城务工人员时,更是不签订劳动合同。

  规避劳动法规花招迭出

  某船厂职工在企业已工作了数年,与企业劳动合同期满时,企业既不通知终止合同,也不履行续签手续,他也照常上班。可有一天当他提出要续签合同时,企业有关人员回答得斩钉截铁:要续签,就请你走人。据有关人士分析,目前除劳动者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使用临时工、设立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实习生不签协议等较为普遍的问题外,一些单位又玩出新花招:既不终止又不续签合同。

  对此,市总工会法律专家指出,用人单位保持既不续签又不终止的局面,显然是既利用职工的熟练工价值,又可以不加工资,还能对职工形成“威胁”———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除。

  虽然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都知道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但在求职者忍让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就有恃无恐了。即使被告上法庭,最多被罚点钱了事,而最终丢掉饭碗的还是求职者。

  力争劳动合同全覆盖

  签订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起点,如果不能提高签订率,职工权益维护的基础就难以稳固。全程参与《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日前在沪做有关解读时表示,《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之处在于要求所有用人单位用工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努力解决长期以来劳动合同可签可不签的随意性、劳动合同说有又没有的虚无化问题。特别是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所有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这的确是给劳动者加了一道“护身符”。

  为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系列制度设计: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若1年后还没有签,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不支付两倍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和起诉等等。

  与之相应,全总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启动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上海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同时启动了该计划,目标是到2008年底实现所有用人单位基本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目前普遍存在的合同虚无化现象可望得到有效抑制。但要彻底消除此类现象,还有赖于执法部门积极作为和职工自我维权意识的提高。作者:张路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