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信用社三职员挪用资金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01:34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景永利 周迎宾) 一信用社储蓄所3名女工作人员,挪用资金70次,累计金额达280余万元。近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书芬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薛书云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秀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在原阳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华储蓄所工作期间,在该县毛合朵(已另案处理)请求帮其拆借资金,并给部分利息的情况下,不惜违背金融纪律,擅自挪用储户存款供毛合朵使用,累计金额达280余万元。

景永利 周迎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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