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人生态的法治视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9日15:14 南方周末

  线人生态的法治视野

  把线人制度置于法治视野下已成了有识之士的共识。一方面让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防止秘密侦查手段被滥用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傅剑锋 □实习生 杨洋

  在犯罪多样化与隐蔽化的现代社会,利用线人破案已成为通行各国的重要手段。不少欧美国家对线人制度有明确立法,刑诉法中有针对线人权利保护的“污点证人”制度。继承了英美法系传统的香港地区,对线人制度亦有明确立法,香港廉政公署在各行业拥有为数不少的线人,其中甚至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会计师等,香港警务处在2005年的线人开支达8000万港元。

  我国在公共安全和反腐等领域也愈加需要职业线人,但至今除了各部门的一些内部规定外,均无国家层面的立法,对线人的监控、赦免、报酬与保护等存在诸多问题。近年在广东就有缉私线人诉太平海关奖酬不公、烟草打假线人被报复致死后家属诉烟草局要求赔偿等案例。

  有鉴于此,全国

人大代表、湖北省黄石市监察局副局长赵咏秋,两年前就在全国“两会”上提议应对线人制度进行立法,准许反腐机构利用线人反腐。

  尽管她的建议案没有得到马上回应,但权威刑侦学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翟金鹏告诉南方周末,相关学者和有关国家部门正在推动对线人制度的调研与立法,“立法上的作为,将只是一件早晚的事”。

  这个灰色群体或许将不只是在《无间道》式的电影里被描述,而到了该被公众舆论关注、该被立法机构关注的时候了。

  本次特别报道试图借一位线人和一位刑警的口述故事,接近中国线人群体的真实存在状态。

  法律盲区

  对于线人和卧底,目前学界未明确划分,但一种主流观点是,线人是知道调查对象情况的非警人员,卧底指潜入调查对象内部的警方人员。谨慎而合法地使用线人、卧底等秘密侦查手段,已经是国际公认的合理侦查手段之一。

  今年4月11日,香港廉政公署专员李铭泽在第四次中国-东盟总检察长会议上说,在对付有组织的犯罪方面,“各国应可以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征用一些人员,特别安排他们在该些地区为联合侦查行动担任卧底工作”。他认为这可寻据于联合国《反腐公约》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南方周末记者通过与多名刑警与线人的访谈获知,国内在打击贩毒、假币、贩枪、强迫卖淫等重大刑事案件中,使用线人是常用的手段。有刑警指出,在东南沿海的一些发达城市,平均一名刑警拥有一到三名保持单线联系的线人。在云贵等一些缉毒重镇,缉毒警察拥有的平均线人数量更多。以此计算,侦查机关的职业线人群落在国内已有不小的数目。

  事实上,在我国的公共管理实践中,远不止公安机关在使用线人,反贪局、监察局等反腐机构、海关缉私、税务缉查、工商打假、烟草专卖等政府部门都在使用线人。据不完全统计,整个珠三角有5000名以上靠酬金谋生的职业线人。2003年,广州市曾在全国率先聘任1200余名兼职打假“线人”。

  但如此庞大的线人群体,至今生活在灰色的法律地带。其中警方线人涉公共安全最甚,因此也最需社会关注。

  “与多数法治成熟的国家相比,我们还没有明确立法,只有公安部的宏观性内部规定。这对一个追求法治的国家来说是亟待改变的。”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权威的刑事侦查学者翟金鹏认为。

  他所提到的“宏观性内部规定”,就是公安部1984年制定的《刑事特情侦查工作细则》。

  北大法学博士后吴丹红,也向南方周末记者表达了类似忧虑:“我在研究中发现,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内部规定又过于原则和宏观,导致一些侦查机关在使用线人方面随意性过大,有滥用秘密侦查手段而侵犯公民正当权益的现象,也有线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

  线人失控

  因滥用线人而致管理失控的情况国内媒体曾有公开批露。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2001年前,贵州凯里警方利用一些贩毒人员作为“特情”、“线人”,“引诱”大毒贩前来交易,发展到了80%的毒贩都是警方的线人。结果出现了“大水冲了龙王庙”的奇特景观,“在打掉一个窝点时,经常发生州公安局、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派出所等不同的单位和部门来说情,称对方是自己的线人,最后只好一放了之。而他们被放虎归山后,可能贩卖数十宗毒品,才会象征性地提供一起线索。”2001年凯里警方决定严禁依靠“特情”、“线人”办案,只准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深挖,追查其买毒源头,从下至上将毒品销售链条全部斩断,自此才使凯里的毒品问题得到根治。

  两年前,亦有云南警方线人赵侨华,瞒着警方在广东等地大规模贩毒,被广东警方捕获后还以警方线人抗辩,后被判处死刑。

  成都铁路分局的缉毒线人把警察拉上贼船的公开报道最为触目惊心。2005年,长期周旋于毒贩和警察之间的线人,在毒贩的重金收买下,拉拢警察一起贩毒,出现“警匪一家”的局面。

  有刑事律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曾代理一起案子,一个线人立功心切,主动引诱、教唆本无犯罪意图的公民实施犯罪。“这就超出了正常的诱惑侦查,线人实际上成了教唆犯。所以如果滥用秘密侦查手段,就可能伤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线人的合法权益也常常得不到保障。接受南方周末采访的数名线人,抱怨最多的是线人费被截留或少给的问题。人身安全更是他们最大的担忧,有知情者反映,南方某重要城市,由于多名线人被报复,而致线人群体因惊惧而流失。

  双向保护

  把线人制度置于法治视野下,已成了有识之士的共识。

  北大法学博士后吴丹红认为,卧底侦查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但现实中又没有纳入正式制度的范畴,“这与法治原则格格不入”。

  镜鉴国外,1994年德国修改《刑事诉讼法》,专门列入了《对抗有组织犯罪法案》,对于特情的使用和管理有了明确规定。美国则是通过一战以来的多次最高法院判例,确定了特情的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规范。

  属于英美法系的香港地区,显然是以法治精神导引、监督秘密侦查的典范。正是完备的证人保护条例,为证人(包括举报者、线人、卧底警察等)揭发犯罪解除了后顾之忧。据了解,廉署设有专门的枪械组保护证人(包括线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廉署还可出资帮证人移居国外避险。

  “在香港,事实证明,《证人保护条例》确能鼓舞公众的信心,让证人敢于挺身而出为控方作证。”廉署专员李铭泽在今年4月的中国-东盟总检察长会议上说,“一个配备适当人手和资金、并以法律为依据的证人保护计划,能够保障证人的安全,从而增加罪犯被定罪的机会。”

  这种经验并非没有得到国内司法界的注意,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黄石市监察局副局长赵咏秋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两年前她就在全国两会上提议应对线人制度进行立法,准许反腐机构利用线人反腐。

  “这(指缺少相关法律)已经成为制约打击犯罪和制约线人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翟金鹏认为,我国既缺乏系统的证人保护制度,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对污点证人的豁免制度,只有“立功减免刑罚”的条款可勉强比照采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线人总是和侦查员单线联系,保密性很强,有时很难证明这是在执行任务,“所以甚至出现过数起线人被误判有罪的案子”。

  保护线人的权利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北大法学博士后吴丹红认为,立法还应防止秘密刑侦的滥用。

  吴丹红强调,法治不仅要求公民的行为受法律的调整,而且要求国家的行为受到可预见的规则的制约,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逾越特定的轨道,在法治的视野下,政府的任何权力行为,都应当受预先公布的规则限制,使人们能够公平确实地预见政府在何种情况下如何使用强制力。

  比照美国、德国等立法先例,吴丹红认为,使用卧底与诱惑侦查的手段,应限缩在危害国家安全、贩毒、伪造货币、走私、贩卖人口、洗钱、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以及在通过常规侦查手段无法破案,或破案会遭遇重大困难的时候。并且,只能适用在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倾向的对象身上。同时,吴丹红认为,秘密侦查直接由侦查机关自己批准,易监督失控,所以应有由检察官或法官授权卧底侦查为妥,德国就是这样做的。

  “我们应该明白,法律给我们带来安全的同时,也带来了产生专横权力的巨大危险。那么,法治的使命就是把法律专横中权力之恶的危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线人生态的法治视野

  2007年6月24日,长沙公安局,警方破获的贩毒者武器。 王益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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