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聊天记录不能作索赔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0日08:10 法制日报

  本报讯 网上购物正以其资源广泛和手续便捷受到很多网友的青睐。但是,网民郝先生却不那么幸运,他从网友手中买到的前车灯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费尽周折了解到网友的真实身份,近日,郝先生将其告上法庭,然而,法院认为QQ聊天记录尚不足以作为索赔的依据。

  今年2月,郝先生通过QQ聊天结识了网友黄某,巧的是黄某当时正在兜售自己的一对GOLF前车灯,而郝先生正想买一对这样的前车灯。双方通过QQ聊天和互发邮件达成了买卖协议。郝先生随即将购灯款打入了黄某提供的账号内。在汇款的过程中,郝先生了解到自己的这位网友的真实姓名。

  几天后,郝先生收到了黄某寄送的车灯,却发现灯脚已经断裂。为此,郝先生与黄某多次进行协商,并应黄某要求将一对车灯寄还给他以证明损害的存在,可具体的解决方案,两人却始终没能达成。

  为此,郝先生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购买大灯的费用及寄还大灯的运费共计7000余元。庭审过程中,郝先生提供了他们的QQ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作为证据。

  黄某始终坚持,自己寄出的一对前车灯是完好无损的。

  虽然双方对事实存在分歧,但最终还是在法官调解下达成协议。

  点评

  目前网络购物纠纷频发,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因为难以提供证据而给事实的认定造成困难。此案中,郝先生虽然提供了QQ聊天记录,但这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买卖合同,却无法证实合同有效成立,而且由于网络交易交付方式往往通过邮寄,因此风险较大。针对这种情况,在进行网络交易时要慎重选择产品的包装方式和交付方式,特别是易碎物品尽量避免邮寄,或者事先约定风险承担范围。达成买卖合同之前,买方应当通过照片或者样品说明等方式标明产品的质量状况。对于特定物的交易买方应当在买卖前确定特定物品的外观状态。此外,尽量通过淘宝网等网络平台或者采用支付宝等较为稳妥的支付形式,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李松 黄洁 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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