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妹右手残厂方赔2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04:1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杨波 通讯员三法研)“近日,三水法院依法判决三水区某陶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刚刚进厂不足一个月的打工妹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9万元,维护了外来打工人员周某的合法权益。

  2006年10月,从广西来三水打工的周某进入某陶瓷公司当工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约定工资标准,周某更未实际收取过工资和参加社会工伤保险。

  同年11月,周某在工作中致右手受伤,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四级伤残,此时距其入厂不足一个月。三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该公司应一次性向周某支付工伤待遇款29万元的裁决后,某陶瓷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规,陶瓷公司未为周某办理工伤保险,故应按照《工作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一次性向周某支付相关的费用。

  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三水区某陶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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