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是否抗诉,先行“三书会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00:17 正义网-检察日报

  郑州:是否抗诉,先行“三书会审”

  □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同步备案审查有助于加强审判监督、提高案件质量。

  □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有效的考评管理方能保证“三书会审”取得实效。

  ■实施一年效果良好

  2006年7月,郑州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尝试开展“三书”(即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审判机关的判决书)同步备案审查(简称“三书会审”)工作,即要求基层检察院收到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5日内将案件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及时向市院公诉二处备案,由市院公诉二处指派专人通过对比“三书”审查法院判决是否适当,以及起诉书认定事实、法律定性是否正确,决定是否提出抗诉从而加强审判监督、提高案件质量。经过一年的运行,“三书会审”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通过发现、纠正案件起诉书、卷宗中的各种错误,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在审查7000余份“三书”过程中,共发现起诉书及有关卷宗中实体、程序、文书(包括格式、字句不当)等方面问题16起,并已全部通知基层院纠正。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开展“三书会审”工作以来,郑州市院公诉部门有罪判决率达100%,起诉书事实和定性被法院判决改变的现象减少了40%,同时全市公诉案件法律文书制作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

  ——拓宽了抗诉案件来源,加大了审判监督工作力度。截止到2007年6月,市院共审查“三书”7000余份,发现量刑偏重偏轻但不宜提抗、只与法院沟通案件6件,量刑畸轻决定提起抗诉的2件,不宜抗诉通过发检察建议纠正的4件。

  ——强化了上级院对下级院监督制约。通过对审判案件100%的同步、及时监督,大大提高了基层院审查判决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案外因素对公诉工作的干扰。开展“三书会审”工作以来,基层院向市院汇报的对一审未生效案件拟提起抗诉情形同比增加了50%,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提起抗诉案件数同比上升了66.7%。

  郑州市检察机关是如何做好“三书会审”工作的?其主要做法如下:

  ■认真调研、充分论证,打好基础

  2006年初,在郑州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开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个别基层院对未生效判决应当提起抗诉而未及时提起抗诉,事后以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情形。这引起了郑州市院公诉部门的深刻反思。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基层院干警业务素质等原因外,现行的工作机制和有关制度是否也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呢?通过进一步调研发现,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有的案件承办人法律素养不高未能发现法院判决不当,有的基层院办案量过大,没有充足的时间来审查法院判决,以及一些案外因素等;更主要的原因是现有机制下市级院对基层院业务监督是事后监督、往往采取抽查形式,很难及时发现。

  针对上述原因,他们提出,如果各基层院将全部一审判决未生效案件的“三书”及时向市院备案,由市院帮助审查把关,以加强审判监督和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同时,他们针对开展“三书会审”增加的工作量是否会使基层院和市院无法承受的问题,对“三书会审”的工作量进行了认真计算。以2005年受案量为准,全市基层院公诉部门每年受理案件7000余件,平均每月600件。以每月22个工作日计算,市院平均每天要审查“三书”近30份。公诉二处现有人员15人,如果成立一个9人的审查“三书”小组,则平均每人每天要审查“三书”3至4份。审查每份“三书”用时以10分钟计算(实际上大部分案件比较简单,一名经验丰富的检察员只需要5分钟就可以审查一份“三书”),则平均每人每天审查“三书”要花费35分钟左右。如果设置两人专人审查,每人每天约需要3个小时。因此,如果开展“三书会审”,并不会给市院增加太大的负担。根据类似的计算,对于基层院来讲“三书会审”增加的工作量也是完全可以承受的。经过充分的论证、征求意见,郑州市院公诉部门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一制度。

  在正式开始实行前,他们还从思想、物质、组织、制度等多个方面作了充分准备,以确保能够对加强审判监督起到切实的作用。

  ■“三书会审”要仔细、积极、认真、谨慎

  在具体审查“三书”材料的方法上,郑州市院公诉部门提出了“仔细审查材料,积极提出问题,认真研究案件,谨慎提出抗诉”的指导思想,并要求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贯穿办案始终,做到合理运用抗诉权,力求“严而有度”。

  第一,审查中要“仔细”。他们要求审查人员在审查时,要通过对比“三书”对犯罪事实和定性表述的细微差别发现问题,力争通过把握细节找到问题。如被告人梅某盗窃一案,法院审理后以梅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公诉人员审查该案“三书”后认为,法院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刑期折抵错误,被告人梅某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15天的时间不能折抵盗窃罪的刑期。经讨论后,他们建议基层院向法院发检察建议纠正。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该判决进行了纠正。

  第二,在审查中要积极提出问题。强调审查人员不遗漏任何一个情节。如在郑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告人陈某、郑某等人因生意问题与被害人李某产生纠纷,双方约定进行谈判,后双方各携带自制手枪、砍刀等到某地,谈判未果后发生斗殴,被害人李某在殴斗中死亡。该案一审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陈某、郑某有期徒刑三年。市院公诉人员审查该案“三书”后认为,该案定性可能有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但是从现有“三书”材料中难以认定郑某直接伤害被害人。对此,审查人本着对案件负责的精神,对该案调卷审查,以确定该案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经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并讨论、研究后,他们认为郑某故意伤害李某的证据是充分的,该案一审法院判决定性错误,遂提出抗诉,目前该案已经开庭审理。

  第三,在研究案件时强调“认真”。一是要保证参加讨论案件的人数,至少要达到5人,否则难以使案件讨论意见有全面性、代表性;二是要求汇报人(审查人)吃透案件,必要时调取案件卷宗后再召开案件讨论会或者通知基层院原承办人汇报;三是发表意见的干警要认真、负责,要求汇报人做好讨论记录,并要求参加讨论的干警在阅读记录后签名,以促使干警发表负责任的意见。

  第四,决定是否抗诉时要“谨慎”。对于“三书会审”发现问题、决定案件是否抗诉时,做到综合考虑,不仅考虑法律效果还要考虑社会效果,不仅要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还要结合当前的刑事政策,不仅考虑到上级院对抗诉数量的要求,还要考虑对抗诉质量特别是改判率的要求。对于轻微的程序违法、轻微刑事案件,如不利于未成年人犯、过失犯的抗诉十分慎重,对不宜以抗诉方式进行监督的案件就发检察建议或口头与法院沟通解决。如陈某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面包车将一人撞死后逃逸,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审查人审查后认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并逃逸,属于情节恶劣,且其属于无证驾驶,社会危害性大,法院在没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下,对其判处缓刑属于量刑畸轻,建议抗诉。公诉部门集体研究后,考虑到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该案如果抗诉社会效果未必好,最后他们认为以不抗诉为宜。

  ■以规范的工作程序进行保障

  (一)规范工作流程。为了使“三书会审”取得实效,他们详细规定了“三书会审”的工作流程。

  1.基层院公诉部门审查法院判决后如果同意判决结果则将案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和《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复印后于收到法院判决5日内送交市院(也可以传真送达)公诉二处内勤。

  2.内勤接收后进行登记,并依分工立即将“三书”材料分配给办案组具体审查人。

  3.审查人接到“三书”材料后,首先审查该单位报送“三书”材料中起诉书号是否连续,是否存在漏报现象,如果有编号不连续现象则向有关单位查明原因。

  4.审查人在收到材料后在2天内审查完毕,如发现疑问则通过专线电话与有关单位公诉部门承办人、负责人交流看法,必要时可以调取卷宗审查。

  5.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起诉书及有关卷宗中程序、文书格式、语法错误等方面的问题则通知基层院公诉部门及时纠正。

  6.如果审查人与有关单位公诉部门承办人、负责人交流看法后仍然认为法院判决需要抗诉,则向办案组组长汇报,由办案组组长召集办案组全体干警讨论。

  7.如果讨论后认为案件应当抗诉或者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则向处长汇报,并由处长视情况向主管检察长汇报。

  8.如果主管检察长同意抗诉则通知有关基层院及时向法院提出抗诉,确实存在问题但不宜抗诉可以要求基层院向法院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

  (二)建立季度通报制度。为了提高各基层院报送“三书”材料的积极性,他们建立了季度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单位报送备案情况进行通报,并对一个季度内审查“三书”材料发现的实体、程序、文书质量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起到了强化各基层院审判监督意识、提高案件质量的作用。

  (三)将“三书会审”工作和目标管理考评挂钩。为了提高办案人员开展“三书会审”的积极性,他们制定了目标任务,要求公诉二处负责审查“三书”材料的人员每人每年至少要在自己负责审查的案件中发现需抗诉的案件,目标完成情况与年底评先奖励挂钩。

  此外,他们规定将“三书会审”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如起诉书格式、错别字、事实、证据或定性被法院判决改变等和案件质量检查和考评结合起来,极大地提高了基层院对案件质量的重视程度。他们要求公诉二处负责审查“三书”材料的人员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记录下来,并且每季度通报一次,年底时将其作为案件质量考评和评选全市公诉工作先进单位的依据。这就弥补了每年进行案件质量抽查所具有的偶然性、片面性等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基层院公诉案件质量的全面、及时、有效监督,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基层院对案件质量的重视。

  (作者单位:郑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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