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渐入佳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6日01:15 燕赵都市报

  本报唐山电(记者王军伍通讯员刘伟、立维)昨日,记者从唐山市地税局了解到,进入8月份以来,唐山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渐入佳境,截至8月14日,全市13家保险机构共代收代缴应税车辆3133辆,入库税款136万元。其中,8月1日至10日就代收车船税86万元。

  今年1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唐山市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自今年7月1日开始在全市实行。

  为保证车船税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地税局向全市13家保险机构的各个营销处派驻税务人员,同时,该局还在全系统抽调120名骨干人员,组成33个检查组,分赴各个保险机构开展代收代缴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督导保险机构依法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

  地税局主管车船税工作的负责人提醒广大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纳税年度的起讫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法应当参加

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截止期限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未缴纳车船税的,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代收代缴,纳税人不得拒绝。

  今年1月1日至7月1日前,已经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纳税人,应当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同时,该负责人还特别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应收未收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对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拒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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