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制度渐行渐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02:25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8月16日讯 今天上午,《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称《消保条例》)立法论证会在济南召开。由于自1996年开始实施的《山东省实施〈消法〉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已不适应消费领域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2005年起我省开始酝酿修改老《实施办法》,出台新的《消保条例》。据悉,与《实施办法》相比,该《消保条例》共增加45条新规定,预计年底颁布实施。

  据悉,我省《消保条例》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正由省政府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稿是在借鉴吸收全国17省市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法规的基础上形成的。记者看到,该《消保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七章68条,比原来的《实施办法》多了45条,增设了六项权利、十项制度,并明确将十五种新型消费关系纳入消法调整范围。其中新设的汽车三包制度备受关注。

  据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高存山介绍,我省目前施行的《实施办法》是1996年2月9日颁布实施的,随着消费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实施办法》已经明显滞后。比如,消费领域不断拓宽,消费纠纷从一般日用消费品质量问题扩大到住房等大宗消费品和通讯、教育、文化、保险、金融、旅游等服务领域,投诉标的和维权难度越来越大。

  草案增设十项新制度

  ①危险项目的消费警示制度

  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②缺陷商品和服务召回制度

  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商品,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

  ③奖品、赠品不免责制度

  经营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的,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

  ④未检示商品7天退货制度

  经营者以邮购、电视销售、网络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所购买的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或者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

  ⑤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制度

  经营者制定的服务公约或者承诺等对消费者有利的,应当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签订的合同责任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⑥食品销售进货检查验收和散装、裸装食品标牌公示制度

  ⑦举证倒置制度

  举证难、鉴定难一直是困扰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因素,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⑧惩罚性赔偿制度

  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除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制度

  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要支付赔偿金,造成残疾的支付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

  ⑩精神赔偿制度

  经营者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侮辱消费者,故意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非法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严重侵害消费者的人身权利的,应给予一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据悉,之前,我省对精神赔偿数额没有明确规定。

  (李岩侠 周海亮 岳雁 王致远)


记 者 李岩侠  通讯员 周海亮 岳 雁 王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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