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有病”工程机械 下月起将受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07:47 每日新报

  新报讯 【记者 王月】 《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行。凡未取得本市工程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租赁业务。凡质量不合格的、国家或本市明令淘汰的建筑工程机械不许进入施工现场。目前,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已立即着手进行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的确认。

  从事建筑施工机械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条件:除必备的营业执照、检测维修、经营场地及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外,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的企业供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少于10台,且总功率不得小于500千瓦,并具有8人以上的租赁及其租后服务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维修服务人员。施工机具租赁企业须拥有100吨以上可供租赁的模板、脚手架;不少于4人的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凡出现出租或使用不合格、已报废的,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施工机械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无证上岗、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未履行合同、扰乱租赁市场等情况,由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收回行业确认书,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市建委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将定期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进行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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