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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业协会不一定单独立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08:31 法制日报
□追踪反馈 8月8日,视点版曾以《谨防行业协会“脱缰”亟待专门立法》为题刊发报道。报道认为,在接二连三的涨价事件背后,都或明或暗地晃动着行业协会的影子。必须警惕行业联盟成为一个被利用的平台。报道引用专业人士的话称,近来屡屡发生的行业协会行为失范的例证,警示我们必须用法治的手段来弥补行业协会的种种缺陷。而目前的现实是,行业协会立法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报道刊发后,引起社会关注,许多读者来信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从性质来讲,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是以共同利益或共同目标为基础建立起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的存在和消亡应该由市场需要来决定。政府应从行业协会的主管和管理者转变为对行业组织履行监管职能。行业组织的重组和改造不应由、也不应有政府主管部门。 对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自身发展来讲,国家不一定要对行业协会、学会组织单独立法。这些组织只要遵循社团登记法律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开展活动就可以了。 从政府来讲,在职能转变中要充分认识到行业协会和学会、中介组织的作用。要把事务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去做。集中精力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4个职能。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把可以自我调节的职能交给市场,把可以自我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这里泛指行业协会、学会、商会、中介组织、研究单位,专业技术企业等组织),把事务性和技术性的职能交给专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王志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