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技术证据的审查应当规范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9日00:45 正义网-检察日报

  □刘志辉

  检察技术部门担负着对刑事技术证据的审查工作,这是检察改革的需要,是增加检察工作科技含量的重大举措。对技术证据的审查可以避免错误证据和瑕疵证据进入诉讼程序,保证案件质量,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是,对技术证据审查工作在具体操作中还有一些问题应该逐步规范。

  审查程序应法定

  检察技术部门审查刑事技术证据的活动,是通过接受刑检部门的委托来完成的。接受委托后技术人员在对移送的相关材料进行阅读、分析、检验、勘验、实验后,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以证明技术证据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可采性。由于审查活动需要一定的分析、论证的时间;相关的检材,需要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移送,对审查期限、移送手续加以规范,就能防止可能出现的相互间的不理解和扯皮。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及公诉部门应在收到案件的同时,填写《案件移送通知单》,向检察技术部门移送技术证据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案卷材料。检察技术部门在收到案卷后,应作出如下处理:属于侦查监督部门的案件,应在3日内审查完毕;属于公诉部门的案件,应在10日内审查完毕。

  审查责任要明确

  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对技术证据的审查,意味着整个审查活动由两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共同承担,等于把刑事审查活动予以分解,由于承办人对现有证据不免出现不同的理解和使用,容易产生案件的质量和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一旦产生案件质量问题,将会出现责任不清、责任分散的情况。如何对这样的案件划分和追究责任将是一个现实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技术人员审查技术证据的责任进行规定,防止事后相互推诿,造成工作被动。

  技术证据的范围应确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中,有三种证据是明确的技术证据,即:鉴定结论;勘验、检验笔录;视听资料。而“书证、物证”属于何种证据却一时难以说清,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两种证据具有一般证据和技术证据的两重性,不依赖技术手段即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或物证是一般证据,如血衣,如果用来证明被害人衣着特征,就是物证;如果用来证明被害人受到何种器械侵害或衣服沾染血迹的血型就是技术证据。又如借据,如用来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就是一般证据;如果用来证明是谁书写的借据,就是技术证据。因此,应规范在什么情况下,检察技术人员对书证、物证负责审查,以此避免越俎代庖的情况出现。笔者认为:书证、物证具有检验鉴定内容的技术证据,应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审查。

  此外,有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何种证据,应由哪个部门来审查,也应予以明确。笔者认为,责任认定书是以现场勘验为基础的,是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证据,应属于技术证据,应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审查。

  技术人员介入制度要健全

  现行的提前介入主要由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进行,以引导侦查工作的方向,获取基本证据。重大、疑难案件的技术证据同样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前介入,指导侦查技术人员获取重要的证据,避免时过境迁,丧失有利时机,证据无法获取。如某交通肇事案,侦查技术人员对车胎上的呕吐物进行了提取检验,没有对死者衣服上形成的轮胎花纹进行同一认定,甚至在拍照时连比例尺都没有粘贴,造成案件证据不充分,案件中途夭折。从类似的案件中,不难看出检察技术人员依法介入案件的侦查活动是必要的,应该予以规范。笔者认为,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在侦查监督部门及公诉部门依法介入时,也应及时通知检察技术人员依法介入。检察技术人员通过参与侦查活动可以适时决定是否继续参与侦查活动。

  (作者单位:辽宁省喀左县检察院)

刘志辉   
爱问(iAsk.com)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