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消费卡偷输积分兑换礼金券如何定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9日00:45 正义网-检察日报

  行为人虚构积分虽属秘密手段,但被害人的兑换行为属自愿应定诈骗罪

  案情:闫某与杨某利用某商厦开展民惠消费卡(具有打折、积分功能)积分返券活动之机,由闫某用自己及他人身份证申请办理了近10张民惠卡,杨某利用曾经在商厦电脑部工作过并掌握密码的便利,趁商厦办公室无人之机,潜入商厦的计算机系统,向卡内虚加积分80余万分(积分应由实际消费所得,一定的积分可以兑换一定的礼金券,在商厦可等同于人民币进行消费),再由闫某持积分卡到商厦前台找熟人穆某兑换礼金券(兑换时应核实身份,核对积分记录及购物小票)。其间闫某和杨某兑换礼金券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并进行消费,后穆某感觉有问题停止兑换,直至案发。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闫某伙同杨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杨某乘办公室无人之机,利用掌握商厦计算机系统密码的便利,私自向闫某的民惠卡内虚加80万积分,窃取积分即取得了积分所代表的礼金券,应视为一种盗窃行为,此后的兑换行为是盗窃行为的继续。

  第二种意见认为,闫某伙同杨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杨某私自输入积分,是为了骗取商厦的积分换取等同于现金的礼金券,杨某私自输分的行为属于诈骗的预备,杨、闫二人伪造凭证兑换礼金券的行为是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闫某伙同杨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杨某利用曾经在商厦电脑部工作的便利,私自向闫某的卡内虚加80万分并因此获取礼金券,是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占行为。闫某与杨某事先通谋,构成共同犯罪,因此二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并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被害人信任。隐瞒真相,是指掩盖某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以骗取被害人交出财物。总之,行为人用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深信不疑,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主要特征。本案中,闫、杨共谋,利用杨某掌握商场计算机密码的便利,虚构了消费积分的事实,又在兑换礼金券过程中找熟人以降低商场审核谨慎程度,最终达到商场“自愿地”交出财物的目的,且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故闫、杨二人构成诈骗罪共犯。

  其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秘密地直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闫某和杨某虽然采取秘密手段获得了积分,但并不等于直接获得了财物,如果商场谨慎审核,其非法获得财物目的便不能实现,故不构成盗窃罪。

  最后,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及其单位的财物,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杨某虽然利用了曾经在商厦电脑部工作过掌握密码的便利,但其已经不在该工作岗位,而是“私自”进入计算机系统操作,故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所在单位的财产,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法院)

王文革 李永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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