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不当造成返工 不予计入工程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9日04:39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袁弘)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不能想变更就变更,而必须按照“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进行管理,经投资业主批准同意的工程变更方可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返工和增加的项目不予计量——日前,为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市建委出台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办法》。

  据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7个《办法》分别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试行)。“这7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建、管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分别制定了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该负责人说。

  《办法》解读

  工程变更必须“先批准后实施”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工程变更按照“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进行管理,经投资业主批准同意的工程变更方可实施;而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项目的增、减等管理活动的统称。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特别提出:工程变更申请需要提供的要件包括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以及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为申请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填报申请表;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提出的除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方案或签署意见;代建单位进行初审后提出意见;投资业主根据工程变更的类型及变更概(估)算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造价、综合评审并提出审批意见。

  同时,工程变更申请表和有关纪要、图表等附件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代建单位应装订成册,纳入技术档案验收。

  施工不当返工和增加的项目不予计量

  为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行为,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和造价,按照国家和省、市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工程计量的工程必须是已完成工程量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项目;工程变更须满足工程变更管理程序后方可计量;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返工和增加的项目不予计量。

  《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工程的工程量计量、综合单价确认、设备和材料价格调整等工作的统称。工程计量是指按照工程计量规则、工程合同约定等,对承包人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算、测量和统计的活动。工程计量要依据工程量清单、清单规范、清单计价定额、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施工图、投资业主批准同意的工程变更和质量保证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该《办法》提出,对不均衡报价或恶意报价,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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