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新规定旅游景区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9日07:09 青海新闻网

  据新华社西宁8月17日专电(记者 吕雪莉)今后,青海省境内的旅游景区(点)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疗)养机构以及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旅游活动坚持景区(点)内游览,景区(点)外食宿的原则。这是即将施行的《青海省旅游景区(点)管理办法》规定的。

  《办法》规定,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坚持规划先行,对已有的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等不符合规划的建筑和设施,依法限期治理或者关闭、搬迁。

  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应当保持“原生态”。不得擅自改变重要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植被、水体、地貌的污染和破坏,禁止采石、采矿、挖沙、建坟等行为。应当保持原住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状态,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提高文化品位。

  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在项目论证、立项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执行环保“三同时”的要求,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办法》还规定,旅游景区(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并与景区(点)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点)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博院馆、寺观教堂、旅游度假区、游乐园、动植物园以及水利、工业、农业、经贸、科教、体育、文化艺术等游览参观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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