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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整对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标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9日08:29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谁的收入高谁就能获准孩子的抚养权,这一“惯例”被打破。为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日前,西宁市法院改进少年审判制度,在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等方面,不再简单依据当事人的收入高低,而是做了能更科学、合理、更能全方位的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调整。 记者从市法院了解到,近期,市法院对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婚姻、抚育、探望权案件及行政赔偿案件做了调整,在审理案件时,将更注重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确定父母实际抚养权时,以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标准,不再简单以哪一方收入高为条件;在确定抚育费数额时,根据父母的收入情况,以满足孩子实际需要为原则确定孩子抚育费,不简单的以当事人的收入为标准;在财产分割时,对实际抚养孩子一方予以倾斜,为未成年人尽可能的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和环境;涉及未成年人的独立财产,优先将其独立出来,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代管他们的财产,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市法院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这类特殊案件时,注意保护弱者利益,未成年人一方无法举证或举证困难的决不能简单地以“证据不足”将受害者拒之法律的保护之外,而要主动出击,采取依职权调查等必要的司法手段和措施获取证据,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得到保护。 (作者:文玲 李静萍 丁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