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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大病最高可报万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9日09:21 新安晚报
本报讯 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每月上调5元,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合肥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为安徽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近日,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参保人员的医疗救助缴费标准和待遇等作出调整。 最高支付限额放宽 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人员和个体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将由每人每月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元,其中单位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基金由各参保单位负责缴纳,其中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从一次性征缴的资金中解决。 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提高部分从9月份补征。同时,从2007年起,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17万元。 缴费基数下降13% 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合肥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为安徽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缴费基数由1720元/月调整为1496元/月,下降13%。 个体参保人员对7月和8月已按原标准多缴的费额,可在下次缴费时冲抵,也可申请退费。参保人员在下次缴费或办理退费的同时都需补足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共计12个月的医疗救助金增加额60元。 每月缴费负担减轻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调整后,按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调整前其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1720元×10%=172元;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1496元×10%=149.6元;这样一来,其个人每月减少缴费22.4元。 按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调整前其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1720元×6.5%=111.8元;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1496元×6.5%=97.24元;每月减少缴费14.56元。 参保对象重新审核 根据规定,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后,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需重新审核确定参保对象。 个体经济组织社保经办人员应携带本组织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于8月25日~30日,到合肥市社保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重新核定手续。 (本报记者 夏丽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