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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仅签一年试用期却要两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9日10:01 南方都市报
合同仅签一年试用期却要两月 招聘会上很多用人企业旧习难改 ■相关新闻 本报讯 (记者陈捷 通讯员区志敏)《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企业老规矩依然。记者昨天在举行专场招聘会的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中心市场看到,企业招工时试用期过长、不签订劳动合同等现象还是很普遍。劳动法专家建议,企业应尽快清理内部不合理规章制度,制订新标准迎接新劳动法实施。 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招聘30名业务员,月薪2000元再加提成。招聘负责人表示,应聘者需试用两个月,试用期工资1200元左右,之后双方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记者咨询多家企业,都存在相同情况。 据了解,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另外,试用期也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前置条件。因为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要和劳动者签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招聘会上,很多企业都把“购买社会保险”作为福利待遇。当记者问及一些没有在招聘海报上注明是否购买社保的企业时,这些企业普遍表示:这涉及工资待遇,可以在面试时再协商。 其实,新法明确把社会保险作为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虽然明知目前的一些老规矩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违背,但不少企业负责人表示,这些是企业的规章制度,新法未实施之前照样执行。 而对大部分求职者来说,新法能否真正保护其权益也是未知数。海珠区的苏先生说,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为了找到或保住饭碗,弱势的劳动者往往需要承受企业违法的“潜规则”。 图: 昨日在招聘会上,求职者脸上露出忧虑。 本报记者 李向新 摄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