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将致裁员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9日10:01 南方都市报

  《劳动合同法》将致裁员潮?

  专家称企业不必为逃避支付补偿金而突击裁员,否则得不偿失

  本报讯 (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沐杉)即将在明年元旦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会不会引发企业突击解雇员工?如果企业给员工制定的定额工作量使员工在8小时内不能完成,只好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昨天下午,著名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在广州举行的法律研讨会上,专门讲解了经济补偿金问题。

  这个研讨会由南方劳动网与胜伦律师所联合举办,很多大型企业的人事经理也到场参与讨论。

  “销售人员不能完成每月规定的任务量,能不能炒他?需不需要付经济补偿金?”某大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问黎建飞教授,“如果员工不能完成月定额任务量,那企业要给他换岗、培训,换岗后仍然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黎建飞教授回答。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规定的定额标准是否合理,很多企业的定额标准是自己瞎定、乱定,大部分员工都完不成,导致员工必须加班,就好像变成了员工自愿加班,企业就想当然地不给加班费!”黎建飞教授强调,“定额的标准必须合理,不能突破普通劳动者8小时的完成量。”

  “有的企业就像卓别林演的《摩登时代》里面,把最娴熟工人的速度规定为所有人要达到的标准,这当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黎建飞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由于定额标准规定不合理而炒员工,属于违法炒人,要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某大型企业的人事部经理李女士在会上问:“我们单位有个员工,合同明年3月到期,他是1988年参加工作,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分段计算?”李女士的提问引起很多在场人事经理的好奇,很多企业目前都担心《劳动合同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后,企业会因要向合同到期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付出沉重代价。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认为,企业突击裁员是毫无必要的。《劳动合同法》在经济补偿方面设置有过渡性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分段计算,对该法实施前存续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多位专家还指出,按照国务院规定,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企业应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规定,对老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符合规定的也要发给生活补助费。这意味着,企业此时突击解雇这些员工不仅毫无必要,且导致人心不稳还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实在是得不偿失。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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