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司法为社会问题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9日10:02 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很早以前就读过这个故事:1935年,纽约市长拉古迪亚(Fiorello LaGurdia)曾在纽约贫民区的一个法庭旁听了一桩偷窃案的庭审。被告是一名老太太,被控偷窃了一片面包。法官问老太太为何偷窃,老太太嗫嚅着回答:“我自己也很饥饿,但我更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失去了父母的三个孙子,他们已经两天没吃到任何东西了。”铁面的法官也很同情被告,但仍然坚持法律制裁。法官对老太太说,“我必须秉公执法,你可选择10美元的罚款,或是10天的拘役。”老太太只能“选择”拘役,又担心自己的三个孙子无人照料。这时,拉古迪亚从旁听席上站了起来,他面对旁听席脱下自己的帽子,往里面放进10美元,然后说道,“这位老太太因为偷窃面包被判罚10美元,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也应为我们的冷漠而被判罚50美分,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与社区。”这个故事的结尾是,在场的每个人都默默无声地捐出了50美分,连法官也不例外。

  这个事件要放在中国,根本不可能成为案件,因为一片面包的价值远未达到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标准。而即使老太太偷了足够价值的食品,只要她的犯罪动机真是为了三个已失去双亲又正在饥寒交迫中的孙子,那么老太太也会被检控机关从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对于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以及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等五种情形,符合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偷面包的老太太符合了五种情形中的两种,检方当然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套用茅于轼先生的说法,《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为“穷人”说了很多话,也获得了不少掌声。广大检察官会不会根据这个“标准”去为“穷人”做很多事,还有待时间和实践的检验。但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舆论背景下,在贫富悬殊日益拉大的时代背景下,媒体和公众对这一“标准”的关注及其期望在我看来已经超出了司法所能承担的负荷。从法律上看,“标准”只是对“相对不起诉”的一种细化,而非超越法律的另立新法。其法律依据源于《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标准”的五种情形中,并非所有未成年人、老人或生活无着者的犯罪都可适用“不起诉”,“标准”在这些特定的主体之后都加上了“轻微犯罪”、“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或“主观恶性较小”等明确的限定。既然这些主体实施的本来就是“轻微犯罪”且社会危害又不大,依法可以“不起诉”,根据检察机关近年来确立的“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诉讼标准,对这些“轻微犯罪”本就应不起诉。如果说“相对不起诉”就代表着“人性关怀”,“悲悯情怀”或对弱势群体的扶助,那么,掌声也理应献给中国宽容的刑事法制,而不是献给最高检察院。而依刑事诉讼法关于“相对不起诉”的立法精神,可适用的对象包括但并不限于“标准”所列的五种情形。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标准”不但没有“更宽容”,反而因过于细化而显得“更严格”了。

  从实质上看,“标准”圈定的“从宽”对象仍然是“犯罪情节轻微”的事实,而不是一些特定身份的人。戴着蒙眼布的司法女神既看不到庭下的被告是富人,也同样看不到庭下的被告是穷人,她只能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去依法裁决——当然,为生活所迫的犯罪动机同样是事实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官下判必须考虑的因素。

  我并不反对刑事司法中适度的人性关怀,也赞赏“标准”在细化“相对不起诉”上的努力,但我提醒舆论和那些已经对“标准”有了过多期望与过高评价的人们,司法无责也无权为悬殊的贫富差距、匮乏的社会保障埋单。在这个社会矛盾不时爆发的转型期里,中国更需要的是拉古迪亚式的自省,是在行政层面努力校正失却了平衡的社会公正,是保障这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免于匮乏和免于恐惧的自由。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南方都市报)

爱问(iAsk.com)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