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存在四大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9日10:05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仅要受理一般的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还要加强全面的巡视检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要逐户开展企业用工情况检查,开展企业规章制度审核,建立和完善企业守法诚信档案;要不断地扩面征缴社会保险费,组织查实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还要及时参与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部门对劳动保障领域中违法行为开展综合治理,做到事后查处违法行为与事前预防违法行为并重,建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监控劳动关系动态变化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的配备与工作任务极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

  一是工作性质与机构设置不相适应。一些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建立不完备,缺乏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性质是行政执法,执法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目前,全国各地大量的是事业机构在执法,还有100多个自收自支的事业编制执法机构。

  二是工作任务与人员配备不相适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扩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任务日益繁重,现有监察力量已不堪重负。许多地方县(区)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本上只有1人同时负责监察、仲裁、劳动工资等项工作,达不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不能少于2人的基本要求。在一些地方每年都有大量违法案件无力查处,很多劳动者举报投诉案件久拖难决,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影响了政府部门执政为民的形象,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劳动者对法律的信心。

  三是工作条件与执法效率要求不相适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普遍缺乏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大量的调查取证、追讨工资的办案经费无从解决。由于监察经费不足,许多监察机构办公条件差,手工的文字作业量多;监察员出外执法、加班加点、交通、通信都没有补贴。同时,缺乏监察办案工具,不能有效地提高执法的快速反应能力;许多基层监察机构没有执法车辆,执法依靠坐公共汽车或骑自行车,行动缓慢,影响监察执法效率;加之人手少,往往不能在法定的办案时效内结案,时常成为行政不作为的被告。这种状况难以实现对监察对象的全面覆盖,也难以有效及时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人员素质与执法能力要求不相适应。劳动保障监察员必须熟悉各项劳动保障事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一定的协调和处理矛盾的能力。随着监察范围的增加,对监察人员知识构成要求越来越高。目前,一些监察人员在法律和行政管理知识、工作能力、服务态度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监察执法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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