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谐司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9日10:11 法制日报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从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到现在的十几年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现状,以及出现了哪些新问题。

  黄松有: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特别是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加,劳资矛盾不仅成为我国社会矛盾的焦点,也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据我院司法统计表明,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大幅度攀升。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始终遵循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利益,注意维护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将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严格执行劳动法的各项规定,注重调解,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不断提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和出现的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工作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各级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在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强审判工作指导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还制定公布了《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减、缓、免诉讼费用,扩大司法救助范围,确保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及时得到司法救助。

  记者: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请您谈谈这部新法的实施将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和提出哪些新的任务。

  黄松有: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虽然从全方位对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加以调整,并设专章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问题予以明确,但由于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导致目前我国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极其低下,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司法审判工作中,遇到了不少难题,使许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如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和法律关系过窄也不明确,致使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界定,因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严重,导致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和劳动关系不稳定等等,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劳动用工形式的多元化,现有的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无法很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极大地防碍着人民法院及时公正地解决不断上升的劳资纠纷,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乃至整个社会关系的稳定。司法审判工作迫切需要立法机关从法律层面上对涉及劳动合同的各项规定予以完善细化。劳动合同法的适时公布,弥补了现行劳动合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不足,为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保障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权利义务产生的纠纷,而劳动合同又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就是劳动合同纠纷。针对劳动关系和劳动用工形式的活跃多变、类型复杂等特性,劳动合同法运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不仅在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上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且对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也扩大到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全部过程,最大限度地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所建立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中。同时,通过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认定,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明确纳入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范围,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也分别就各种情况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认定。此外,劳动合同法设专章对集体合同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形式的用工方式作出特别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诸多变化,昭示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日渐趋于完善,司法尺度的明确统一。这一方面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公正地解决各类劳动合同纠纷,全面、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任务。

  首先,在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的一系列完整系统的法律规定中,都全面体现着在全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着力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和发展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指导思想。这就为人民法院今后的审判工作指出了明确的司法原则和最高目标,完全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同时,为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各项规定的落实执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针对我国当前劳动法律和政策规章中劳动监察和法律责任制度不明确导致的执法主动性不强、力度不够、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实情况,劳动合同法专设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章节,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各项内容和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全面详尽具体的规定,为人民法院确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当事人利益,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提供了统一的司法尺度。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公布,要求人民法院今后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应紧紧围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个指导思想,发挥审判职能,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各项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确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在注重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也要切实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等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着力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构建。

  第三,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后,必然会对当前的劳动关系乃至整个社会关系给予适度冲击,也预示着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即将进入一个更加紧张繁忙的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已责成相关合议庭专门负责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调研,并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同时,还要密切关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加强调研,及时收集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审判工作中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新问题,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为下一步劳动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做好全面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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