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高楼坠物伤人“不公平”判决的公平意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9日10:11 法制日报
楼上飞来玻璃砸伤学生眼睛 2006年5月22日下午,南昌十中高三学生彭兵放学回家,在经过东濠街46号十中教工宿舍时,被从楼上飞下来的一大片玻璃砸在脸上,他顿时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经抢救治疗,彭兵经过左眼角巩膜穿通伤清创缝合术,花费了11146.7元,52天后出院。当年11月,经司法鉴定,彭兵因左眼角巩膜穿通伤,遗留角膜瘢痕混浊,造成左眼视力0.04,不能矫正,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 在儿子住院的第二天,彭兵的父亲老彭就开始到事发现场找“凶手”。“民警说,市民没有调查权利,所以我没资格去查。”老彭感觉很委屈。 老彭从豫章派出所了解到,民警是接到十中保卫科电话后赶到事发现场的。几次调查后,民警未发现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砸伤彭兵的玻璃从何处而来。事后,刑侦部门也曾入户调查,发现有两家住户缺损玻璃,分别是5楼一住户空调外机上缺了一块,4楼一住户厨房缺半块。 经调查,该栋楼所有居民都否认扔过玻璃,且警方从缺失的两块玻璃上取样,和掉到地上的玻璃进行技术鉴定,不能判定两者之间的相同性。 4个月后,豫章派出所出具了一份《关于彭兵被砸一案情况说明》,证明调查没结果。 告上法庭12住户成被告 没有人“出头”,通过警方和朋友,老彭就一家家查访。老彭说,他考虑过了,儿子被砸,一楼的居民可以被排除,因为距离和力度都不够,从二楼开始,每一家都有可能,他将这些想法告诉了民警。 老彭不断找民警要求查处“真凶”,无奈的民警好心给老彭出了个主意:“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整栋楼住户赔你钱,北京曾有过类似的案子,就是这样告赢的。” “不一定能赢,但是总可以讨个说法。”今年3月,老彭代理儿子将南昌十中和南昌市东濠街46号十中职工家属区住宅楼2至5楼的12家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整容费、误工费、营养费、差旅费、复读学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4372万元。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接到法院通知书时,我蒙了,没人承认,就可以告整栋楼?那不是宁可错杀一千,也不错放一个的意思?”说起当时接到起诉书时的情景,东濠街46号一单元202室的魏师傅心里仍是窝着气,“对于被告上法庭,我们12户都不服,玻璃不是我家扔的,怎要我们负责?” 魏师傅始终觉得没有打官司的必要,所以他没有出庭应诉。据悉,和魏师傅一样,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还有501室和201室的两名住户。其余被告虽然和魏师傅一样觉得很冤,但是他们还是参加了开庭,可事后面对记者采访时,有不少曾参加开庭的居民说,他们的参与,更多地是抱着看热闹的心态。 今年6月,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合议庭将该案定性为特殊民事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各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举证免责。庭审中,被告401室沈某等6人都口头辩称“事发时无人在家或者家中无残缺玻璃,原告的受伤与自己无关。”但均未在法庭上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303室黄某提供了子女单位、学校出具的“事发时不在家中”的证明,503室祁某提供了单位出具的证明表明“事发时早已搬家,且窗户玻璃没破损”,所以以上两家免责。另外,南昌十中不是东濠街46号房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且原告受伤地点不在校园内,原告受伤后,学校已经及时采取了救济措施,无任何过错,所以也免责。其余10住户未提供证据或证据明显不足,不能排除窗户玻璃坠落和人为抛掷的可能性。为此,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一审法院判决马某、涂某等10名住户各承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437.26元,总计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4372.56元。 近日,记者获悉,因不服一审判决,本案原告及所有被判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均已提出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择日将开庭审理此案。 “不公平”判决的公平意义 据了解,法院把此案的侵权行为定为非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这种非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的案例比典型的还要多。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受害人根本就不去告,或者告了以后,很多法官认为没有法律根据,要么不受理,要么驳回起诉。 一家住户侵了权,10家住户来赔钱,这是否意味着冤枉了很多好人?毕竟被判决承担责任的10家住户中,肯定有多数住户没实施侵权行为却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公平吗? 该案一审的主审法官胡振艺认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推定被告实施了某种危险行为,的确,这种推定并不精确,仅仅是可能性,但法律承认这种可能性,并在这种可能性的基础上,给予受害人以最大的救济。可见,这种理论要体现的是对受害人给予及时救济的价值观,同时,又把一个总的风险分散到各个被告身上去。这在逻辑上确实有一个悖论:一方面,只可能一个人实施了某种危险行为,另一方面,又推定所有被告都可能实施了该行为。但此时法律的价值观主要考虑的不是对被告是否公平的问题,而是受害人怎么能得到及时的补救。谁被冤枉了?确认不了,说冤枉只是从抽象的角度概括地来说的,其实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尽可能追求客观真实,但很多案件都无法判得绝对公平。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李云龙认为,如果把目光集中在这个人究竟有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是否有人受了冤枉,这是从客观事实的角度来说的。从法律事实的角度,就要考虑到法律的目的性和它的合理性,就是价值的权衡与取舍的问题,这恐怕就不是客观事实所能解决的问题。其次,要区分法律的个别保护与整体保护。法律保护哪些人的利益?是调整目前的利益还是将来的利益?是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还是仅仅把目光停留在对个别微观的个体权利的保护上?从本案看,如果让所有被告承担责任,尽管可能会冤枉一部分被告,但从法律的整体利益来看,这样判会加强每一个住户对建筑物、悬挂物管理方面的责任意识,这具有导向意义。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的判例会对潜在的行为人产生一种激励作用,它会引导人们在制度中安排自己的社会行为,会让居民以及不动产的占有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