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9日11:53 燕赵晚报

  司法部于8月7日发布了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同时废止。和试行了6年的原《通则》(试行)相比,新《通则》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变化呢?本版约请三位律师对此一一作了探讨。

  对突出问题作了调整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鹰

  新《通则》针对试行《通则》在鉴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许多内容作了调整和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个人委托将不再受限

  新《通则》对委托人限制的取消,使公民个人委托司法鉴定的渠道更加畅通。

  试行《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虽然个人也可委托司法鉴定,但有着颇多限制条件。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规范进行,新《通则》还增加了“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内容和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委托的一些情形。新《通则》第十二条规定:“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完成鉴定时限延至30天

  新《通则》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受理鉴定委托和实施鉴定时应当遵守的时限。

  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为满足诉讼活动尤其是审判工作的需要,同时也为减少鉴定双方出现“超期”纠纷,新《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将完成鉴定的时限由原来的15天改为30个工作日。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尊重了委托人的意愿,更具合理性。

  尸体解剖近亲属应到场

  新《通则》对检查女性或未成年人身体、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或者进行尸体解剖、现场提取检材等特殊情形作出了专门规定,加强了委托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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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鉴定难以遁形

  河北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希宽

  落实司法鉴定人负责制

  新《通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因此这就要求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应当忠于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科学的态度,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以有效地排除有关部门和个人对鉴定业务的非法干预,从而保证鉴定质量,使鉴定结论更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这样同时也加大了鉴定人的执业风险意识,强化了责任意识,使鉴定人更加审慎认真、尽职尽责地对待自己的工作,同时使违法鉴定得到追究,责任到人,责任到底。

  责任到人,就是使鉴定结论的签名人或盖章人负责,多人参加的鉴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避免谁都负责,谁又都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责任到底,要求鉴定人对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包括委托、申请、检验鉴别、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出庭作证负责到底,因此这就要求我们的鉴定人不仅仅只是出一纸鉴定结论就完事大吉那么简单了,尤其是鉴定人出庭作证,更能体现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公正。在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控辩双方均可以就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询,当庭质证。笔者认为,鉴定人是否出庭就其提供的司法鉴定结论接受质询,对鉴定人的鉴定责任心是有很大影响的,当庭接受质询,有利于提高鉴定人的责任心,从而提高鉴定质量,鉴定人出庭,对于为关系,为人情,为利益而鉴定的行为会有很大程度的限制。

  关于保密的规定

  新《通则》第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回避义务、出庭作证义务、独立出具鉴定意见;对复杂、疑难和特殊技术问题咨询相关专家意见的,最终鉴定意见仍然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多人参加的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等。这是加大鉴定人责任,实行鉴定人负责制的体现。

  新《通则》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其内容主要有:依法审查和受理鉴定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监督司法鉴定人遵守法定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技术规范和鉴定时限;监督司法鉴定材料的使用和保管;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督促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执行有关鉴定人回避的制度。

  和试行《通则》比较,新《通则》将更有利于公民权益尤其是私权的保护。■

  可避免

  鉴定结果“打架”

  河北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

  针对当前诉讼活动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和久鉴不决的突出问题,新《通则》一方面规定了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和采用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层级结构和先后顺序。另一方面还明确规定了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条件和要求,并对重新鉴定的受理、承担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和主体资格等作出了相应规定,进行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资质要高于原鉴定机构。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将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种类之一。有人做过统计,目前在诉讼中大概有90%的案子会涉及到司法鉴定活动。为确保司法鉴定的有序高效运行,新《通则》在以下方面作了规定:

  1、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工作。另外,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条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司法鉴定机构的无序性,结束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为侦查犯罪提供技术鉴定支持而在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除外)都设有司法鉴定机构的状况,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多头鉴定。

  2、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制度,虽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多头鉴定,但是不能解决多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所以,新《通则》将司法鉴定所遵循的技术标准以及依据这些技术标准的先后次序进行了统一。这种标准以及先后顺序的统一是从根本上“解决多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办法。也就是说,只要标准统一,适用先后顺序统一,即使司法鉴定的次数再多,司法鉴定的结论也永远是唯一的。

  试想一下,无论鉴定多少次,结论总是唯一的,那么还有谁会“不厌其烦、不知疲倦”地重复鉴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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