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业主赢了“热水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华建文) 业主被开发商广告“首家室内管道供应热水”吸引,可入住后才发现自己“上了当”,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8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4000元。

  当初承诺尴尬收场

  1997年4月,孙女士被金城建设发展公司刊登的一则“苏州首家管道供应热水小区”的售房广告吸引,“有了管道热水后,在家洗个畅快澡不再是奢望”。冲着管道热水,孙女士购买了“姑香苑”16幢5楼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85.7平方米。

  在该小区,金城建设开发公司投资154万元建造了一座居民用水热交换站,于1998年3月上旬投入试运行。开始的一段日子,业主们享受到了拧开水龙头就有热水流出来的美好生活。但随着时间推移,热水管道逐步老化,使用热水需要先放很长时间冷水,有时洗澡洗到一半,热水却变成了冷水。

  居民用水心烦,金城建设发展公司和负责物业管理的建设物业公司过得也不舒坦。姑香苑二区的供热设施设备从1997年开始施工,按照规定,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但为履行承诺保证热水正常供应,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承担了这些年的全部维修费。到了2002年,原先铺设的所有热水管道网络严重渗漏,无法保证正常热水供应,收到的热水费用不够支付维修费用,于是2002年3月,金城建设发展公司和建设物业公司对姑香苑二区发出告住户书,决定停止供应热水,并对住户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一次性补偿。

  住户不满引发诉讼

  补偿方案公布后,小区内部分住户接受了补偿。但仍有部分居民表示不满。孙女士认为,按照10元/平方米的补偿价格,每户人家得到的千儿八百块钱只是补偿电热水器的价钱,而当初购买房子时由于“有热水供应”,购房价格每平方米高出100元左右,这笔钱花得冤。为此孙女士告到法院,要求判令金城公司赔偿太阳能热水器一台及人工费、材料费、墙面破损费1500元,返还已支付的供热费334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金城公司则认为为保证热水正常供应,已经尽了最大努力,承担了近几年的维修费用,每平方米补偿10元的标准能够解决住户的热水供应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履行合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女士与被告金城公司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虽未对供用热水作出约定,但金城公司在出售商品房价格中已包含供用热水系统费用,双方已建立供用热水的合同关系。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由于设备损坏、老化,履行费用过高,部分业主拒付或迟缓缴纳热水费用等客观因素,造成供用热水事实上难以履行。金城公司采取一定补偿措施,孙女士不同意该补偿方案要求进行赔偿,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约时预见的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案中被告不能履行合同系订约时合同双方均未能预见、履行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鉴于事发后被告采取了一定补偿措施,遂依法判决金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孙女士4000元。

华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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