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地挖个坑 赔上1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02: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中山讯 (记者王锋 通讯员李志金)在自家宅基地上随便挖了一个坑,竟然遭索赔15万多元!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了该宗案件,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挖坑人需要赔偿10万余元。

  挖坑蓄水浇菜 小孩淹死坑中

  张某在中山市某镇有一块约320平方米的宅基地,因暂时没有建房的打算,便空在那里。张某的父母住在该宅基地旁,为了不让土地闲置,张母在该宅基地上开辟了一块菜地,并雇人在宅基地上挖了一个水坑用于蓄水浇菜。

  刚好广西农民石某夫妇也住在附近,他们带着两个小孩租房而住。2006年7月30日下午,石某夫妇出外工作,把5岁的小儿子“小石头”交由13岁的大儿子看管。当天下午3时左右,“小石头”在与邻居小朋友看到张某的宅基地内的水坑里有很多小青蛙,便去抓青蛙玩,然而年少无知的“小石头”却不慎掉入水坑溺水身亡。

  溺亡儿童家属索赔15万余元

  儿子的夭折,令石某夫妇伤心欲绝。事故发生后,张母给付了石某夫妇230元慰问金。一条人命仅得到200多元的慰问金,石某夫妇不服,2006年9月7日,他们将张某的父亲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张父赔偿人民币15.5万多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在诉讼中,经石某夫妇申请,法院又将张母、张某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被告张某等人认为,因为死者不满5岁,需要父母的贴身监护,事发前水坑建成半年之久,从未发生事故。

  原告的住所与该水坑相距不足百米,死者父母明知水坑的存在,而对死者放任自流,其未履行监护职责、疏于管教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责任在死者父母,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水坑周围未设防护设施

  在法庭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都承认事故发生当天,水坑周围并未设任何围栏,亦未有任何警示的标志;经法院现场勘验查明,原菜地现为荒地,中心有一沙坑,这沙坑就是本案事故水坑,事发后,张母用沙子将水坑填实,面积约有4平方米。

  此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两级法院均认为,事发现场位于居民区内,虽为张某的宅基地,但因尚未构建房屋且土地平坦、邻接道路,土地处于闲置开放的状态,从现场情况看其所挖水坑较大,蓄水后对于周围的人群特别是儿童具有较大的潜在危险性。

  张某和张母、张父理应引起足够的警惕,其本应加强对其宅基地、菜地、水坑的管理,但是由于其疏忽大意,未能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了“小石头”在宅基地玩耍时溺水身亡的严重后果。

  法院:挖坑人承担大部分责任

  在划分责任大小问题时,法院认为,石某夫妇虽存在对“小石头”监护不力的事实、对“小石头”的死亡也有过错,但因事发现场位于居民区内且附近居民楼房众多、邻接道路且平坦开放,被告张某等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后果的更为重要的因素。

  一审法院判决:张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人民币103727.46元给石某夫妇。张父、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张某等人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提起上诉。

  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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