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外聘人员”作托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03:49 钱江晚报

  郭峰、斯琴格日乐、成方圆、张咪、冯晓泉、曾格格6位明星竟然被“央视导演”刘楠骗到美国,从事非法商演。在被拒绝后,她竟将明星们赶出酒店,使其流落街头。对此,央视《艺苑风景线》制片人赵宝乐表示,刘楠不是《艺苑风景线》正式员工,属于外聘人员,刘楠的任何行为都应该是个人负责,与《艺苑风景线》栏目没有任何关系。(《华西都市报》8月19日)

  记得“纸馅包子”假新闻曝光时,北京电视台的回应就是:“责任者系外聘人员”。曾经轰动全国的“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太原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就特别强调,当事人刘利民根本不是警察,他是从部队转业至公安机关的,“一直没有授过衔”。还有诸如城管打人了,工商管理人员乱罚款了,最后调查的结果,往往都是“临时工”、“外聘人员”干的。

  在国有企业特别是政府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的结果,是大量“临时工”、“外聘人员”的出现,他们干着单位最苦、最累也最“潜规则”的活,还要完成各种各样的“创收任务”,必要的时候,还要“忍辱负重”,担当起“替罪羊”的重任,为单位、企业的声誉作挡箭牌。如果说这种“同工不同酬”是一种劳动力价格的双轨制的话,那么,这种双轨制,也是滋生腐败和潜规则的重灾地。

  现在,在许多单位,似乎形成了一种这样的定性思维,“外聘人员犯事,单位不用担责”,“外聘人员”似乎也是许多直接领导者免责的“避风港”。至于为什么要雇用“外聘人员”,这些单位又语焉不详,一副“迫不得已”的样子。有人统计,我国保安残暴打人案件中的肇事者,百分之九十都是临时工。为什么出事的总是“外聘人员”?外聘人员犯了事,就不关聘用单位的事了吗?

  在劳动法上,“外聘人员”并没有被区别对待,事实上,根据劳动法,临时工、外聘人员已经不复存在,这种叫法根本就是非法的。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只有一个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如果符合这一标准,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以单位名义进行的行为,单位应该担负完全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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