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损失谁来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05:36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一、当事司机赔不赔?

  抢匪撞车身亡,车主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李寿平。

  李寿平称,抢匪抢劫和随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虽有因果联系,但不能混为一谈,应分两个阶段来处理。

  首先,抢匪光天化日抢夺他人财物,根据《刑法》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不过,由于当事人已经死亡,该责任也就自然免除。

  其次,抢匪横穿马路遭遇车祸身亡,在车祸发生时,法律尚未认定其为罪犯,就应视其为一般自然人,应根据《交通道路法》的规定及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来认定是否该对其进行赔偿。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谢忱补充说,根据社会公平原则,机动车与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一般要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指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该事故中,因死者具有抢劫犯罪性质,若的士司机没有过失或过错,该原则就不能适用,否则就是助长暴力犯罪。

  二、保险公司赔不赔?

  抢匪遭遇车祸死亡,可否获得第三责任险或交强险理赔(二险的承保责任对象均为本车以外的人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江汉支公司保险专家、总经理杨志海就此进行了分析。

  杨志海称,我国《保险法》第66条明文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劫匪抢劫逃跑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死亡,其身亡明显由其主观违法犯罪行为引起,保险公司完全可不予理赔。“不过,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对罪犯逃跑过程中遇上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应视其为一般自然人来处理。”杨志海说,他不认同这种处理原则,犯罪者的违法犯罪死亡还是应与一般的交通违法死亡区别开。此外,《保险法》的制订也体现了一定的社会道德准则,若按上述观点处理,可能会助长不良社会风气。

  对歹徒抢劫逃跑过程中引发的车损,杨志海认为,车主可找引起事故责任方索赔,不过因为歹徒已经死亡,车主得到理赔的可能性不是很大。目前,一般机动车都买有交强险,车主对交强险理赔范围内的财产损失,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超出部分就要看车主是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

  本报特别说明:文中观点系专家从法理角度进行的分析,本案的处理及事故理赔以武汉警方、相关保险公司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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