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给“公款旅游”一个“罪”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08:07 燕赵晚报

  最近,中纪委会同最高检察院等部门严肃查处了安徽省检察院出国考察团违反外事纪律事件,尽管此次“公务考察”的具体经办者因受贿罪已受到了刑事追究,但事件所涉及的“公费出国考察”行为仍被认定为违纪行为,“以公务之名行私人游之实”还未能依照贪污罪惩处。(8月19日《新京报》)

  “芬兰门事件”发生之后,有法律专家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为这种“假公务之名行私人游之实”的行为已触犯贪污罪,应受到刑事追究。但也有专家表示反对,认为公款消费和个人消费存在公私不分的情况,“公款旅游”不能简单地往贪污罪上靠。

  “公款旅游”目前广为泛滥,却难以禁止。在很多地方,“公款旅游”已经成为领导干部身份的象征、相互炫耀甚至攀比的资本。“公款旅游”浪费惊人。有报道说,我国国家公务人员一年的公费出国费用达3000亿元。不仅如此,“公款旅游”还严重损害了公务员形象,败坏了官场风气。“公款旅游”虽已成为众矢之的,但因为目前还难有一个“罪”名,使“公款旅游”陷入法律监管“空白”,这也是难以从根本上加以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给“公款旅游”一个“罪”名,就是要从法律上规范公费出国考察学习行为,从制度上堵住各种以“公务之名行私人游之实”的漏洞。当下“公款旅游”等公字头消费已是“过街之鼠”,要想彻底打击,能否给“公款旅游”一个“罪”名呢?徐经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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