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受损:应提起“刑附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08:09 兰州晨报

  甘肃农民马海成一手酿成了六盘山林区48年来最大的一次火灾,烧毁灌木林121余亩。如果检察院只提请法院追究马海成的刑事责任,国家森林资源的损失就无法得到弥补,当地检察院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表国家向马海成索赔,法院支持了这一诉求。这一诉讼开创了当地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先河。

  专家认为,法律虽然规定检察机关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刑事案件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可以”不是“必须”,两个词汇可能会形成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将“可以”修改为“必须”,那情况就不一样了,可能会成为一种责任。-案件备忘

  2007年5月16日,甘肃省庄浪县永宁乡鱼嘴村四组农民马海成进入宁夏固原六盘山林区挖药材,上午11时,他捡来枯树枝,在林区生火烤馒头吃。吃完馒头后,马海成没有将火完全熄灭,只用一小块石头压在火堆上就离开了,走出几步后,他看见火堆还在冒烟,也没有采取措施。1个小时后,残留的火星引发六盘山林区48年来最大的一次火灾,林区过火面积144亩,灌木林被烧毁121余亩。

  2007年5月18日,马海成因涉嫌失火罪被宁夏泾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3日,被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后,当地检察院意识到,每日前往六盘山森林公园挖药、捡柴的有上千人,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资源,给世人一个警示,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于是,检察院告知被害单位六盘山林业局,要求该局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诉讼。

  开庭当天,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民行检察员同时出庭,前者公诉马海成的刑事责任,后者支持六盘山林业局的民事诉讼。

  民行检察员认为,森林是自然资源,属于国家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马海成应当预见到在林地生火的行为可能会引起火灾的后果,但他违反林区防火规定,擅自在林区生火,离开后看见生火的地方还在冒烟,也没有返回扑火,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火不会再着起来,正因为马海成的疏忽大意,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因此,应支持六盘山林业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

  2007年8月14日,记者从宁夏泾源县人民法院了解到,7月31日,该院对“5·16”六盘山森林大火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该案件的肇事者马海成有期徒刑2年,赔偿六盘山林业局有关经济损失7150元。

  本报记者郝冬白

  专家点评

  主持人: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有法可依?

  嘉宾(毛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主持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范围?

  嘉宾(张智渊):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主要是一些侵财案件,例如毁林、盗窃、破坏公用设施、偷逃税款案,还有一些涉及到损坏公用设施的交通肇事案,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一些职务犯罪。

  主持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处于怎样的地位?

  嘉宾(王蓝云):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两个身份,一方面作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代表国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主持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特殊意义?

  嘉宾(张智渊):面对犯罪分子侵害国家财产的犯罪行为,很多受损失的单位并不知道自己还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这时,人民检察院就要负担起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提醒该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在该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这样一来,不仅使犯罪分子意识到了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对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主持人:为什么目前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刑事案件在审判中刑附民的情况比较少?

  嘉宾(毛轩):我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被害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法律知识淡薄,未必知道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他们往往认为,对肇事者进行刑事追究就已达到目的,重“刑”轻“民”或者不知有“民”;二、《刑诉法》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个“可以”有气无力,不够强劲,有可能给人造成“可为可不为”的印象。如果修改为“必须”,那情况就不一样了,可能成为一种责任。

  主持人:这样的现状会对社会造成负效应吗?

  嘉宾(王蓝云):刑法和其它处罚被人们称为“必要的恶”。在处理一个具体刑事案件当中,如果刑罚量投入合理,且能穷尽该案件的全部法律关系,那么,该案件的处理效益越高,就相应地减少犯罪“效益”,提高犯罪成本,使被告人和社会上的人,感觉犯罪确实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会因此放弃犯罪。反之,案件处理的效益就低,警戒作用相对较小。

  主持人:本报记者郝冬白

  嘉宾: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毛轩

  兰州大学法学硕士、律师张智渊

  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蓝云

  法制守望

  -数字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报告显示,2006年以来,全国有关省份人民检察院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办理支持和督促起诉案件等1800余件,对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据中国人大网

  -声音

  盗窃通信电缆、交通肇事中损害公用设施案件、偷税案等,往往导致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在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民事责任未被追究,容易给人造成一种“打了不罚”的错觉,有失法律的威信和尊严。

  ———摘《律师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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