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行政诉讼可异地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09:03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根据8月17日通过并实行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指定管辖暂行规定》,该市“民告官”可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审理,也可以将案件指定其它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这一《规定》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是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二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受诉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要求指定管辖的案件;三是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干扰或阻力较大、依法裁判确有困难,不宜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四是基层人民法院参与当地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管理活动,该政府或行政机关所作行政作为引发诉讼的案件;五是基层人民法院违法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且已裁定执行后,因该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诉讼的案件等。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认为符合指定管辖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接到立案庭移送的起诉材料后五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指定管辖。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此举对于完善行政诉讼法具有开拓性的意义。它明确了法院应作为居中裁判的地位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群众具有与政府部门平等地位,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杨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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