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开规章发禁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09:30 南方日报

  国家广电总局1日发布通知,要求对违规的医疗、性保健品广告和各类性暗示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同时要坚决纠正违规超时、超次插播广告播放游动字幕广告等突出问题。(见8月2日中新网)

  由于电视台违反法律、法规、公德良俗的电视广告不少,甚至一些纯粹骗人的广告也横行无阻,网民们对广电总局的这道禁令还是比较赞赏的。

  可是,不小心翻开现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发现这次禁令早就在这部规章之中。譬如说对“性暗示广告”,第十一条就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健康文明,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广告”;对“超时、超次播放广告”,第十七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对“游动广告”,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随意切换原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

  禁令的内容全在《暂行办法》和《广告法》之中,为何广电局要发禁令?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规章都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遑论人治的禁令。禁令太多,只会让人产生“禁令疲劳”,而视禁令如无物。

  电视广告出现乱局,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这些法规得不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可见主管部门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管理上。 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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