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秀节目需要“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09:31 南方日报

  娱评

  陈祥蕉

  《第一次心动》被“叫停”之后,各方回响此起彼伏。评委柯以敏以“罪魁祸首”的口吻向观众道歉,评委杨二车娜姆也一贯地口无遮拦——这么低俗的节目,早该停了!有观众将这次事件评为选秀史上的“耻辱”,肇事者重庆电视台及其他积极选秀的电视台也纷纷表态:坚决拥护广电总局的决定。

  这次事件,说到底是“低俗”惹的祸。但是,当我们作为媒体,向广大读者传递这个信息的时候,不得不回放一遍柯以敏、杨二及选手代闯的争执片断,否则没法说清楚低俗在哪里,低俗到什么程度。同样,广电总局当然对电视节目负有监督的职能,但监督应该有明晰的标准,比如通报里说的低俗,具体指的是什么呢?这种大帽子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需要有一个明晰的标准。如果指黄色下流这一方面,露多少算低俗?应该有明确的描述,这类似于电影的分级制。低俗如果仅仅是指高雅的对立面,一般人很难去拿捏。评委之间的争吵算不算低俗?评委现场落泪算不算低俗?主持人对选手恶语相向又算不算低俗?如果算的话,很多节目都要被打入“低俗”之列,但他们自己坚持认为,这只是营造一种节目效果。所以,这里还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低不低俗究竟应该是谁说了算?是广电总局的工作人员,还是广大观众?

  我建议成立一个由各个阶层的选秀观众以及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判团给出这个判断。一个法律条文是很难直接用来判案的,需要大量具体的司法解释,选秀节目也需要类似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样裁判者的决定才更加理性,也才更容易操作。从广电总局的通报中可以看出,选秀的形式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具体操作。大量的事实表明,选秀的盛行肯定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精神娱乐需要的。一个国家职能部门不能仅仅靠道德判断来当裁判,应该给出令人信服的数据。

  可以说,选秀作为广大观众喜闻乐见的综艺形式,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出了贡献。选秀类节目的生命线在于公众的参与,也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协助。比如此类节目中短信监督不力,就一直是一个软肋。它不仅是滋生黑幕的温床,还是涉及到经济欺诈的重大社会问题。像这种有案可查的东西,更需要主管部门来帮普通观众监督和处理。

  我没有为《第一次心动》“叫魂”的意思。从这次事件可以看出,一方面是选秀节目的监管缺乏明晰的标准,一方面是选秀的组织方为博出位不择手段。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选秀节目的改进,首先需要主管部门拿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明晰的、受到广大观众认可的监管标准,这是一个裁判者首先要做的功课。如果只是以一些带有主观性的、道德化的判断来决定娱乐节目的生死,那么将使众多娱乐节目束手束脚、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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