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海城工商所2000箱劣质地板为何放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09:51 黑龙江日报

  一个多月前,哈尔滨市工商局南岗分局海城工商所执法人员查获了一批劣质的“象树”牌地板块,案值十几万元。省城多家媒体都对此进行了报道。然而,记者近日追踪调查时发现,最终的处罚结果出人意料。而且纵观整个事件的前前后后,也存在着诸多疑点。

   查了 劣质地板现形地下室

  7月13日,海城工商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海城装饰材料市场附近的文化街2号有人在无证经销劣质地板块。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在一地下仓库内存有2000余箱标识为“象树”牌的地板块,案值20多万元。由于仓库负责人不能提供合法的工商证照,而且存在着同一型号产品有两个产地标识的异常现象,执法人员当即封存了这批产品,并抽样进行质量送检。

  五天后,来自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测报告显示,该仓库发现的“象树”地板,耐磨钻数分别为1500和2800。而据专家介绍,耐磨钻数是决定地板块质量的重要参数之一,直接影响到使用寿命,国家标准指数为6000,稍好一点的产品通常能达到7500到10000。由此,该仓库发现的这批地板属于严重的不合格产品。

  2000箱劣质地板块为何会出现在家装市场附近的地下室里?执法人员分析,现在一些家装商店常以“选看真品、实销假货”的方式牟取暴利,即在产品展示区摆放合格产品,而当顾客选完产品去仓库提货时,商家就采取“调包”的方式,寻机将伪劣产品卖给顾客。

  罚了 经营者只被罚款处理

  近日,记者打电话给南岗工商分局询问案件的处理结果,一位相关人员答复说,已经对经营者罚款,金额1万元,不过希望报道中最好不要提及这个数字。

  为了解更加详细的情况,8月16日,记者来到海城工商所,见到了经办此案的姜副所长。姜证实,确实只对经营者进行了罚款1万元的经济处罚,并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票据。票据上显示:被处罚人为王某,罚款额1万元。

  那么,罚款的依据是什么呢?姜副所长介绍,在这起案件中,经营者触犯了两个法规:一是经销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再就是无照经营,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姜副所长说,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罚款,但由于找不到销售票据,无法认定经营者到底已经卖出了多少,而且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个处罚,于是经过我们认真研究之后,决定从重处理,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经营者处以1万元罚款。

  放了 不合格产品“重返江湖”

  那么,罚款后,对2000箱劣质地板是如何处理的呢?

  姜副所长:“我们已经解封,责令其返回生产厂家,现在肯定已经弄走了。而且,数量也没有报道中所说的有2000箱那么多,也就是1000多箱左右。”

  既然属于不合格产品,为什么不予以没收?

  姜副所长:“耐磨转数不够,对消费者健康危害并不大,所以也就没有没收。”

  那么,如何确保那批劣质地板真的被返回了厂家,而不是重新流入了市场呢?

  姜副所长:“好几家报纸都给曝光了,就是他想(经营者)不往回运,也卖不出去了呀!至少我能保证,在我这个市场是不会再见到这批货了。”

  8月16日中午,记者找到了劣质产品被查获的地点——文化街2号一地下仓库。刚到门口,恰巧看见一中年人正打开门锁往里走,记者马上跟了进去。映入眼帘的是一箱箱地板堆放在地上,其中大部分箱子上印的正是被质检部门认定的劣质产品“象树”牌。记者用相机飞快地摄下了这个场景。

  哈尔滨市工商局法规处的一位负责人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有很大问题。《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合格的产品,是绝对不允许再流入市场的。而在此案中,不法经营者不但没有工商执照,还出售劣质产品,只能加重了违法情节,而且质量问题比无照经营更严重,执法部门应该在没收产品的基础上,再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如果只罚无照,而不没收产品,就是避重就轻,将来一旦出了问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上千箱劣质地板到底流向何方,本报将继续关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图文】海城工商所2000箱劣质地板为何放行?

  案发地——南岗区文化街2号。

【图文】海城工商所2000箱劣质地板为何放行?

  工商部门经济处罚下达半个月后,大量“象树”牌地板仍被堆放在经营者的库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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