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不得到农村购地建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14:50 厦门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 (记者 谢卫东 实习生 丘宝琴) 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住宅,仅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行政村)流转。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户籍人员到农村购买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市国土房产局日前专门下发了《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的买卖行为。根据意见,购买人应符合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规划局相关文件中要求的“一户一宅”相关条件,购买人的身份认定和购买条件由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出具证明(应有经办人的签字),并经在村内公告无异议的方可受理登记。

  根据意见,今后凡受理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统一将旧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乡村房产契证)一同更换。

  据介绍,个别单位为了简化程序,在开展成片登记工作中只更换了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旧的土地使用证并未更换。注册登记时,因权籍信息系统统一生成虚拟的新土地证号,并在权属登记卡注记,导致信息系统和登记卡中的土地证号与实际不符。对此,有关单位应在权属审核表和权属登记卡上补充注记对应的旧土地证证号,以便查证对应。

  意见要求,换证时应当坚持房屋与土地权属人一致的原则。否则,在换发新版证书时,在已登记的权属人基础上由相关权益人协商认定一致的权属人,并出具书面材料后再受理登记。协商不成的,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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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村民建房时房屋地基选址放样的技术手段较为落后,所建房屋的宅基地形状与批准证照上的示意图有的不尽一致。

  意见要求,对于地籍调查时确定四至无纠纷且不影响村镇规划实施和村民公共权益的土地房屋,登记发证时应避免从权属上随意切割、破坏房屋结构。登记的土地房屋面积可以根据实际建筑状况,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对不超过三层的部分进行控制和确认,对于超出批准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或者超过三层的建筑面积不予确认,并依照相关规定在登记卡和权属证书上备注。

  对于农民建房时违反规定变换原批准坐落位置的,意见要求应从严把关,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受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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