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人广告被开车追赶撞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01:20 东南快报

  林某看见有人在撕门诊张贴的广告,冲动之下驾车追二人,撞伤其中一人。伤者将林某诉至集美区法院,要求赔偿7.2万元损失,其中精神损失5万元。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林某赔偿医疗费7214.32元。

  去年元旦,林某开轿车经过杏林新源路,看见张某和李某正在撕自己的门诊广告,便驾车追两人,在集美杏林劳动局门口撞伤张某。后张某住院接受治疗12天,经法医鉴定原告为轻微伤。

  事后,张某曾报警,集美杏滨派出所作出《治安案件损害赔偿调解通知书》,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向法院起诉称,林某开车故意撞他,导致他全身多处受伤,给他造成巨大精神伤害,请求判令林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22823.32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

  林某辩称,张某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另外,张某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没有依据。

  庭审中,双方对林某撞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发生争执。张某认为,根据杏滨派出所《调解通知书》上的陈述,林某是故意撞人的。即使自己与门诊之间存在什么别的纠纷,也与林某的撞人行为没有什么联系。因此林某撞伤自己的行为是故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林某辩称,若是自己故意驾车去追撞人,张某的损害不可能仅是轻微伤,所以自己撞人的行为是过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派出所的《调解通知书》,看不出林某撞伤张某是故意的;张某也无法证明自己遭受精神伤害的事实及程度,因此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

记者 薛德芳 通讯员 文弈 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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