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厦门婚纱店争娶“小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02:00 石狮日报

  “有一个美丽的小女孩,她的名字叫作小薇……”歌曲《小薇》脍炙人口。但就是“小薇”这个响亮的名字,引发了一场历时一年的名称权与商标权争端。直至近日法院判决后,石狮小薇婚纱摄影店与厦门小薇婚纱摄影公司的“小薇”之战才尘埃落定。

  同名争端:依法注册的名称缘何成被告

  杨先生于2005年在石狮经营婚纱摄影生意,当年7月27日向市工商局申请注册名称为“石狮小薇婚纱摄影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去年8月份,石狮小薇在当地已颇有声誉和口碑,但杨先生却收到了厦门小薇婚纱摄影公司的《警告函》。

  去年10月8日,厦门小薇婚纱摄影公司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先生停止在店面装潢和店面名称中使用“xiaowei小薇精品婚纱”标识,并赔偿部分损失。

  到底是谁家的“小薇?”杨先生大为不解,“石狮小薇婚纱摄影店”申请核准的名称时间在前,厦门小薇婚纱摄影公司商标注册时间在后,为何还被告上法庭?于是,杨先生到市工商局和个协求助。

  据了解,“石狮市小薇婚纱摄影店”是杨先生于2005年7月27日按法定程序向工商局申请注册的名称,而厦门小薇婚纱摄影公司是在2006年1月21日才取得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小薇精品婚纱+图形+字母”的注册商标。

  石狮工商人士研究认为,杨先生有权依法使用‘小薇婚纱摄影店’的名称,厦门小薇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无权限制杨先生的名称权。不过,石狮小薇在名称使用上也有不规范之处。在工商部门的建议下,杨先生立即纠正使用名称不规范之处,并聘请了一名专门从事商标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积极应诉。

  法院判决:驳回“厦门小薇”大部分诉讼请求

  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认定:石狮小薇婚纱摄影店的名称和厦门小薇婚纱摄影公司的商标均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其权利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杨先生有权依法使用“小薇婚纱摄影店”名称,但杨先生有不规范使用字号名称的行为,赔偿厦门小薇婚纱摄影有限公司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既然双方都是合法登记注册的,为何杨先生还要赔偿3000元呢?法院审理认为,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石狮小薇在2006年11月2日前有使用过“小薇婚纱摄影名店”等牌匾以及名片,这与其“石狮市小薇婚纱摄影店”的名称不相同,其中“小薇”两字又特别突出,是对其名称的不当使用。

  专家提醒:力求名称、商标双重保护

  昨日,记者先后采访了石狮小薇聘请的辩护律师林先生和市工商局法制科林科长。他们建议,经营者应具有前瞻意识,力求名称商标双重保护。

  “石狮小薇可以继续使用企业名称,而厦门小薇不能在石狮使用该名称。”辩护律师林先生告诉记者,但在我国,企业名称具有地域性特征,而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是全国性的。所以,经营者尽可能将具有一定显著性的字号注册为商标,从而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最大限度的保护。而厦门小薇就是通过将与自己名称相近的“小薇精品婚纱”申请注册商标,从而占据法律地位的优势。

  另据市工商局法制科林科长介绍,字号名称标识应该完整、大小相同、字体统一。许多经营者在使用字号名称时,没有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使用擅自改变或突出部分字样,这就构成不当使用字号名称。(李荣亮记者林恩炳洪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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