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致损超百万可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02:10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李婧)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破坏电力设备罪有四种情况可判死刑,其中包括造成损失达到百万元,可判死刑。

  该《解释》规定,属于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种情形包括:(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解释》规定,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解释》自8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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