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不得药店“坐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03:2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深圳讯 (记者鲍文娟)深圳市食品药品技术监督局拟出台《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办法》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记者获悉,自昨日起,该办法向各药品零售企业征求意见。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 规定在销售药品时,药品零售企业应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供顾客保留。

  在药店设置方面,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接纳任何人员在店内从事处方药的推销或促销活动,同时不得设置坐堂医生,从事诊疗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的,原药品经营面积不得减少,所需的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另行增加,并与原药品经营场所有明显的物理隔断。占用药品经营面积擅改许可事项将处罚1万元,逾期不改,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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