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股票兑10万被驳回 公私合营股满10年不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07:19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50多年前由地方企业发行的股票,今天持有人能否兑现和继承? 8月16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对海安县这起引起关注的“兑现老股票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海安法院原审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1953年6月,江苏省海安公私合营海光电灯厂(以下简称海光电灯厂)公开向社会募集股票750股。酿酒业主陈国彬认购了海光电灯厂的股票5股,每股为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25万元。1955年3月,我国政府决定发行新版人民币,旧币人民币1万元等于新版人民币1元。因此,陈国彬认购的这张面额为25万元股票的股金,实际面值仅为25元人民币。该股票背面显示:陈国彬及其亲属最后一次领取股息的时间是1966年9月。

  陈国彬和妻子于宝珍分别于1964年9月和1967年6月去世,他们惟一的儿子陈正元也于1997年3月病逝。陈国彬的儿媳申翠娟、孙女陈梅兰和陈华、孙子陈群等8名原告认为,海光电灯厂及其继承人自1966年10月起,至今没有向陈国彬、陈正元的法定继承人支付该股票约定的股息;海光电灯厂自股票发行之日起,至今也没有向股票认购者及其法定继承人支付50多年的红利。于是,陈群等人便将江苏省海安县供电局和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该股票的本金、股息和红利,合计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股票与目前《公司法》意义上的股票不同。按当时的政策规定,公私合营企业的股票,由股票持有人按期领取定息10年,系国家对股权人资产的赎买。10年期满后,不再清退股金。陈国彬认购的公私合营海光电灯厂的股票权益只能行使到1966年第三季度,其记载的权益当时就已然消失,原告所主张的股票权益目前已不复存在,遂维持一审判决。 (李存根 戴子贤 缪礼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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